最高法[民一他字第17号]:关于"交强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答复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医药费超过1万元部分,能否在“交强险”范围内得到赔偿?
来源《人民司法》(2012年第19期)
问: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李某花费医药费8万元,无其他财产损失,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辆负全责。该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对于能否突破其中的医药费限额部分,对受害人实际发生的医药费予以全部赔偿,我们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突破分项限额的限制,只要全部赔偿不超过12万元,就应予全部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严格适用相关规定,不能突破分项限额的限制。
请问以上哪种意见正确?
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该条例作为行政法规确立了分项限额制度。由于“交强险”的分项限额与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人身损害所占比例密切相关,与保险费直接联系,不能随意打破。故对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害,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各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能超出。
根据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本案中,李某虽然因交通事故花费医疗费用8万元,但在“交强险”范围内获得的赔偿不能超过1万元。
综上,我们认为你们第二种意见的处理结果是正确的。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答复
[(2012)民一他字第17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辽民一他字第1号《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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