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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咬人,再起波澜,法律告诉你动物园是否有责?

2016-10-14 正义网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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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党小学,新闻来源:正义网


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老虎伤人事故致一死一伤。10月12日,被咬伤游客赵女士讲述事发经过时称,自己因为坐车晕车,下车去往驾驶室被咬伤,并非因为吵架。目前,关于赔偿问题,赵女士与动物园双方存在分歧,未达成一致意见(10月13日《京华时报》)。

老虎咬人事件已经淡出人们视野一段时间,伤者赵女士日前面对媒体的“晕车说”,再次将事件拉回公众视线。很多网友对“晕车说”表达了不同看法,认为这是在说谎。作为当事者,赵女士认为“吵架说”不是事实,有权为自己申辩并挽回声誉。在她身心受到伤害的情况下,谁都不该往她的“伤口上撒盐”。

在笔者看来,赵女士无论是“吵架”还是“晕车”,这些都不是她在老虎随时出现地段下车的正当理由,其自身在受害中存在一定过错。对此,赵女士事后已经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我自己肯定有责任”。

目前,事件已进入损害赔偿阶段,伤者与动物园双方协定被咬死者定损124.5万元,赵女士受伤定损150余万元,但因双方在责任分配上“卡壳”,赔偿未果。如果协商依然不能解决,受害方“准备走法律途径”,这一事件也将正式步入法律程序。但动物园方面公开表示,“政府的调查报告非常详细清楚,动物园没有责任”,令协商陷入僵局。走法律程序,虽然耗时,但是当前解决纠纷最理想最值得信赖的方式。

从法律角度而言,事件值得探讨,给人启示。

动物园之所以理直气壮地认为没责任,是以调查报告认定的“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为由。反观“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则是由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责任认定,并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可见,“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只意味着政府不需要对动物园进行行政处罚,但并不必然表明动物园不存在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是两个不同概念,二者不可混淆,调查报告也不是拒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挡箭牌”。

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动物侵权是特殊侵权,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动物园称尽到管理职责,就需自行举证“证清白”。当赵女士被咬时,巡逻车上只有一位驾驶员,没有麻醉枪、电棍等救援设施和其他救援人员,驾驶员只靠轰油门、按喇叭驱赶老虎,这也算尽到管理责任吗?调查报告认定动物园“员工培训考核制度未完全落实”等问题岂不是否定尽到管理责任?有无民事侵权责任,需要司法机关在充分的证据基础上认定,相信一旦诉至法院将会有一个明晰公正的裁判。

老虎咬人,血的教训,这起事件带给我们更多警示意义。一方面,社会公众应当具备规则意识,务必遵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这是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另一方面,各类社会主体必须具备责任意识,只有切实尽到应有的管理职责,才能避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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