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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义、维稳、法治

2016-11-23 华洲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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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华洲,授权法务之家发布,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


前段时间, 一位在刑事口比较资深的领导给我们讲她如何机智的处理了一个死刑案件被告人家属的缠访事件,被告人故意杀害其妻子和岳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审极有可能判处死刑,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的兄嫂多次找到案件承办法官,称若是判处被告人死刑,被告人年仅13岁的女儿就去跳河自杀,本案被害人之一是女儿的继母,该女儿是被告人与已故前妻所育,若被告人再被判处死刑,那么年仅13岁的女儿将会成为孤儿,其幼小的心灵无法承受如此巨大的打击。

这位领导的处理思路是这样的:找到案件被告人居住地的县委政法委,请政法委以每天500元的标准雇人看护被告人的女儿,以免其做出自伤自残行为。再让案件承办法官与被告人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说服其拟写并签署一份委托书,由其本人委托兄嫂照看其女儿并对女儿的安危负责,写好之后再亲手交到兄嫂手中,请求其接受委托。之后,再和当地政法委沟通,已商定由县委政法委每月拨付1200元给被告人兄嫂帮助其抚养被告人的女儿。

领导或者大部分人都认为这种处理方式非常妥当,不仅能让承办法官放下心理负担按期宣判,还能圆满解决宣判后被告人家属的信访缠访问题,同时也帮忙解决了被告人女儿今后的生存困难,体现了能动司法的关怀和情义。

但是,真的能接受这样一种处理方式吗?

我不能接受。

首先,我不认为案件审理法院和承办法官有义务或者有资格参与关于被告人女儿问题的处置,也就是说,我认为这些司法之外或者后续问题的处置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都不应介入,此类问题应交由当地基层组织或者民政部门结合实际自行处理,法院或者法官的主动介入都是不够专业的表现,极容易损害司法权威。

其次,关于被告人女儿可能会因为父亲被执行死刑心灵受重创导致轻生的问题,假设该被告人女儿真的发生轻生事件,从法律上来看,法院和承办法官具有履行岗位职责和公正司法的义务,因此,只要法院和法官是依法履行自身职责没有违法违纪或其他不端行为,就不能因此被追究责任;从道德方面来看,这个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人应该为另一个人的人生负责,更不应该为他人自身的局限或者做出的选择负责,何况还是面对一个陌生人,承办法官在道德上没有任何理由要因为被告人女儿的轻生行为遭受谴责;从司法职业性质来看,司法的核心是公平正义,要秉持中立原则,法院和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能因为同情弱者产生不恰当的情绪,从而做出超越自身职责范围的事情,虽然可能较难觉察到,但确实一些在个案中的处事方式对整个社会领域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因此,法院和法官在案件审判阶段应当做的就是坚守自身立场,认真履职尽责;从舆论的角度来看,公众在此类事件中总是会第一时间认定一个人或者一个机构来承担责任人角色,而多数情况这种角色会落在法院或者承办法官身上,我不明白舆论的这种逻辑是如何产生的,但至少有足够的理由质疑这个责任人为何就是司法主体。被告人的女儿本身也是案件的受害人,但是她的父亲在扬刀杀死其妻子和岳母的时候并没有考虑她将来的艰难处境和可能遭受的痛苦,也没有考虑到她在可能失去至亲时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去承受,她的至亲都没有考虑的问题,为何要求法院和承办法官必须考虑,还要对她负责,那她的其他亲人更应该对她负责,那些关注或者涉及该事件的人也都应该对此负责。

最后,也是我认为最重要的一点,被告人的兄嫂多次找到承办法官称若被告人被判处死刑,被告人女儿就会不堪重创跳河自杀,这种带有浓重威胁、恐吓色彩的言辞,会给承办法官造成相当大的压力,司法改革最重要的一项目标就是法官独立办案不受其他个人或组织的干预,我认为前述处理方式是对类似被告人家属威胁恐吓这种干预手段的极大鼓励,这种处理结果也会因为有利可图而被其他案件的关系人纷纷效仿。

果您是承办法官,您会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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