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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撞狗",谁担责?(揭开真相)

2016-12-07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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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人民法院报》

作者:艾小川,黄建兴;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随着“车撞狗”类案件的增多,明确“车撞狗”事故属于交通事故,交管部门的正确认识对处理该类案件至关重要。

1、“车撞狗”案件是否为交通事故?

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据此,交通事故的构成有四个要素:

一是事故主体是车辆;

二是事故空间在道路上;

三是事故原因系过错或意外;

四是事故后果包括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对“车撞狗”案件而言,事故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辆与狗相撞后,一般会造成狗被撞死或撞伤、车辆受损等,狗作为主人的个人财产,被撞伤或者撞死应当属于财产损失。同时,事故有时会造成车辆一方人员伤亡。因此,“车撞狗”事故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应属交通事故。

2、如何确定“车撞狗”案件的当事人?

“车撞狗”案件中将车辆驾驶人和乘车人作为事故当事人一般没有争议,关键是能否把狗的主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狗主人能否作为当事人,主要看其行为是否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必然的关系。法律对此未作规定,地方性法规以太原为例,《太原市养犬条例》规定,养犬人应遵循的规定有外出束牵引带,并由成年人携带。狗主人因狗上路未牵引而造成交通事故存在过错,其主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必然关系,应作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

3、如何确定“车撞狗”案件当事人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总原则,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对此也做了具体规定。对于“车撞狗”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就是要分析车辆驾驶人与狗主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或者过错的严重程度。

对于“车撞狗”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关于交通事故处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对车辆与宠物犬只等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压、刮擦,造成车辆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或者宠物犬只等伤亡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对此类事故中,因宠物犬只等未拴系牵引或者牵引不当引发事故的,其所有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据此,对于“车撞狗”事故责任划分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认定各方的责任:

①车辆正常行驶无违法行为和过错,狗未用束犬链牵领的可认定狗主人全责;

②如果车辆驾驶人或者乘车人有违法行为或者过错的,根据车辆驾驶人、乘车人和狗主人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各方责任;

③对经过调查无法确定狗主人的情形,记录调查得到的事实,将认定书交车辆驾驶人和乘车人,并根据车辆驾驶人和乘车人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各方责任;

④对被撞狗确无主人,且车辆驾驶人和乘车人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可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综上,随着“车撞狗”类案件的增多,明确“车撞狗”事故属于交通事故,交管部门的正确认识对处理该类案件至关重要。特别是造成人员伤亡的案件,交管部门接警后,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且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要注意做好走访和调查取证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尤其是对被撞狗的调查取证要做细,这关系到该类案件当事人是否包括狗主人以及各方当事人责任划分等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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