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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2017,全面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

2016-12-15 新华网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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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2月14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部署要求,推动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四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治国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本地区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五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充分发挥党委在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将法治建设纳入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

(三)严格依法依规决策,落实党委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加强对党委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四)支持本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依法办事,不得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五)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建设;

(六)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形成浓厚法治氛围。

第六条 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时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有关重大问题,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二)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依法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三)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推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五)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六)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组织实施普法规划,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

第七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上级党委应当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定期检查、专项督查。

第八条 上级党委应当将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第十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11月30日起施行。


2016年6月,中办国办近日联合发文,要求中央部委和县以上各级党政机关明年底前要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企和事业单位也要同步推进,党政机关未按要求听取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将被追责。

律师执业5年方可受聘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对到2020年形成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作出部署。

《意见》要求,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分类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当前,一些党政机关和企业已经设立法律顾问,但有的并未取得相关资格。对此文件明确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法律顾问从何而来?

根据《意见》,党政机关的法律顾问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也可外聘法学专家和律师,其中律师要执业5年以上。工商、金融、文化等行业国有企业内部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企业外聘的律师,可担任国企法律顾问。

可参与处理重大突发事件

对于县乡,《意见》没有“一刀切”都要求建立法律顾问,而是要求法律事务较多的部门配备,法律事务较少的县级政府部门以及乡镇党委,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顾问。

《意见》对法律顾问的履职和权利义务也做出规定。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有5项主要职责,值得关注的是,其中一项职能是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其他几项职能包括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意见》强调,党政机关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意见。

如果应当听取、采纳意见而未听取、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将被追责。

法律顾问不得擅自泄密

法律顾问也受到约束。《意见》要求,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同时“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干啥?

履行职责

1.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3.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5.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6.所在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承担义务

1.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2.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3.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4.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5.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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