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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房二卖退143万,不行!还得再赔143万!

2016-12-23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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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之家综合《中国消费者报》、潇湘晨报编辑整理


花了100多万首付款买下的房子,结果发现早被开发商卖给了别人。在购房时,长沙市民李敏(文中均为化名)遭遇了一次“一房二卖”。发现“被坑”后,他向长沙市天心区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结果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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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年初,家住长沙市雨花区芙蓉南路的李敏看中了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一处房产大厦。“当时觉得位置好,适合办公,就打算买了。”李敏介绍,同年3月,他与该置业公司签订两份《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大厦中的两套房。

李敏介绍,两套房屋的首付款一共是143.5万元,剩余房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购房合同签订后,李敏也按期支付了房子的首付,但置业公司并没有按约定向长沙市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合同备案,也没有为李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对此,李敏向长沙市天心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置业公司为其所购房屋办理房产证。在诉讼过程中李敏发现,早在2013年9月,该置业公司已将这两套房子卖给了李东,并办理了相关登记。

在得知自己购房合同无法实现后,李敏变更了诉讼请求。他请求法院解除他与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返还购房款143.5万元,还要求置业公司赔偿其损失143.5万元。

心区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李敏与被告置业公司签订的两份《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均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被告置业公司在与李敏订立合同前,已将涉案房屋出卖给他人,并办理了预告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本案中,被告置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与李敏订立合同时经过预告登记人李东的同意,亦未举证证明该预告登记已失效,使得李敏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即无法依据相应合同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

据此,法院支持李敏解除两份购房合同的诉讼请求,并要求被告置业公司将143.5万购房款全部退还给李敏。此外,法院认为,被告置业公司恶意隐瞒涉案两套房屋已抵押并出售的事实,将该房屋再次出售给李敏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原则和规定,破坏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因此,对李敏要求被告置业公司承担143.5万元赔偿责任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2016年12月14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被告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李某购房款143.5万元;

被告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143.5万元;

被告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合计34760元。

为何判赔143.5万?

该案审判长童广峰介绍,在当今房地产市场房价大幅波动、诚信缺失、乱象高发的情况下,天心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该判决。

判决中的赔偿数额是一种惩罚性赔偿,该赔偿金额超出了受害人实际损害数额。除了弥补被告的故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外,惩罚性赔偿还对被告进行处罚以防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他说,这类判决是违约方承担的民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对社会上意欲实施违约行为的相对方有很强的威慑作用。

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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