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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如何约定才有效?看这7条!!

2017-01-13 编辑部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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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之家综合编辑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最关心的是什么?你一定答对了,没错!就是利息!利息!利息!重要事情说三遍!

那么,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关于利息是如何规定的?主要体现在:第25条~第32条内,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啥意思?这些法条,看不懂怎么办?

那么,法务小编就用通俗点的语言和小例子为朋友们解读一二。

开始学习:

1、如果你借钱出去,口头上没说过利息的问题,借条上也没写利息,那么,你就没资格问对方要利息!

2、如果你借钱出去,你说利息是2分,对方说没有,再对照借条,发现借条上虽然写了利息的问题,但是写得意思不清楚,不明确的,那么,如果你和对方都是个自然人,那么,你还是没资格问对方要利息!

3、结合第二点,如果你和借钱的人,有一方或者两方是非自然人,比方说公司之类的,那么,这时候就要由法官来决定利息的问题了。法官考虑什么,你的借条内容,你跟对方以前的借钱的方式、习惯,银行的利率等因素。

4、我向对方主张月息2分(年息24%)总没问题吧?问得好。只要在月息2%(年息在24%)以下的约定,你就大胆放心吧,法院都会无条件的支持你,但是,月息2分(年息24%)是最高上限哦!

5、我向对方主张月息3分(年息36%)总没问题吧?问得好。刚才讲了呀,如果你起诉月息2分(年息24%)是最高上限,所以超过的部分,法院肯定不会来保护你!

但是,如果对方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会来反对你。

举个例子:你借10万出去,月息2.5分,借期一年。结果一年后,对方本金没有来还,但是,中间付了6个月利息,共计6月*2500元/月=15000元。你现在起诉了。首先,法院肯定支持你要求对方还本金10万,另外,还支持你最后六个月的利息。但是,记住,不是按照2.5分,而是2分,就是12000元。

另外,以前收到的15000元中超过月息2分的3000元也不用还。这下懂了吧!

6、有朋友说,我向对方主张月息4分(年息48%)总没问题吧?你在开玩笑吗!问得不好!很不好!

刚才都说了,法院只支持月息2分(年息24%)。而且,我告诉你,超过月息3分(年息36%)部分,你还得“吐出来”!

这样说,又不懂了吧,还是给你举个例子:你借10万出去,约定月息4分,借期1年。结果一年到期后,对方本金没来还,利息也只付了6个月即6月*4000元/月=24000元。你现在起诉了。首先,法院还是支持你本金10万元。其次,超过月息3分的部分,因为对方自愿履行了,就是6*3000元/月=18000,法院也不来反对你。但是,超过月息3分(年利率36%)的部分,即24000元-18000元=6000元的部分,你就要返还了。当然,这个案子中,因为对方后面的利息还没有付清,所以,返还的6000元要先去抵偿后6个月的部分利息。①

7、有朋友问:利息、复利、违约金、资金占用费等并存时如何处理?法院会怎么判?新规第30条告诉我们,如果即约定了逾期利息、违约金、亦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一个主张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数只要不超过年利率的24%法院就保护。超过了24%的,与上面几条说的就一样了。


一张图加以理解说明

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关于利息的约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朱俊律师,执业于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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