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辞退、除名,区别在哪儿?搞不清楚,会吃大亏!!
开除、辞退、除名,是用人单位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的三种方式。但三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很多职工并不清楚。
1、定义不同。
开除指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等对本单位犯错误职工或工作人员所给予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
辞退则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指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
除名是指用人单位专门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且旷工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职工,依法采取的一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理措施。
2、类别、审批时效不同。
开除属于行政处分,其处理时效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
除名和违纪辞退属于行政处理,没有具体的审批时效规定,但原则要求应对犯错误职工及时进行处理,不得无故拖延处理时间。
3、适用对象和条件不同。
开除处分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被判刑并入监服刑的;②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③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
除名的条件为:①职工经常旷工无正当理由;②批评教育无效;③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违纪辞退则适用于犯有《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2条所列7项错误行为之一,且经教育或行政处分无效的职工。违纪辞退的条件是:①职工犯有规定的违纪或错误行为;②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③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
4、实施程序不同。
开除处分,按相关规定应由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违纪辞退,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应由车间、科室提出职工违纪的证据和处理意见,在听取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决定予以辞退。除名则没有法规规定的具体实施程序,但在实践中,许多企业是参照辞退违纪职工程序,在征求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作出决定。
开除违纪员工,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只要用人单位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员工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且该行为事实存在,并保证证据链的完整和有效,无需向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辞退员工,经双方协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因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除名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补偿金。但用人单位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达到“严重”程度,且规章制度要经过员工讨论并明示的才有效,否则用人单位还是要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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