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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后,副院长如何履职?

2017-03-19 邹辉斌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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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邹辉斌,中国法学会会员,四级高级法官,邵东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邵东县作协会员,其文学作品及法学论文散见于《中国法院网》,《小说阅读网》及其它省级以上法学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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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尘埃落定,员额制法官已向社会公布,各级法院正在紧锣密鼓地布置员额法官的工作,副院长,作为员额制法官的一员,具有双重身份,司改后,副院长任然存在,如何履职,值得研究。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的组成人员,由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组成。副院长是个法定的职务,首先,它是一个审判职务,副院长必须是审判员,只有具有审判员身份的人,才能担任副院长职务。在现实生活中,副院长一般是从低职位的庭长等相关职位上产生,审判经验丰富。从最高法院可以看出,那些大法官们,都在某一审判部门长期从事审判工作,经多年历练而成为副院长,中组部在配备副院长时,没有一个外行,都是精通法律的专家学者,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但有些人认为,基层法院就不一样了,有些地方组织部门,片面机械理解管理司法干部,对法院副院长具有五年或十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实行离院交流,这样的现象在有些地方甚至比较突出,结果进来的不懂业务,造成有些副院长,不能有效进行业务管理,严重地影响法院业务工作的开展,成为乱点鸳鸯的笑话,地方的这种做法,违背司法干部管理的规律,系非主流意识,不在我的研究之内。中央已看到这些,基层法院的人、财、物移交省法院统一管理,将会终结这一现象;其次,副院长在审判活动中,它是法定的组织者,在只有副院长参与的合议庭中,他是当然的审判长,对案件的审理,起到引导作用;再次,副院长,它又是一个行政职务,按着一岗双责的要求,受党组委托,负有分管线的行政管理职责,党务管理职责,带好队伍,负责团队的高效运转,及时转达贯彻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最后,他受院长委托,代表院长行使某一方面的职权,并向院长负责。这些功能,是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今后,无论组织法怎么修改,副院长的这些职能均无法修改掉。

在司改中,现在有种倾向,认为司改后,副院长不再审批文书,研究过问案件,意味着副院长的功能将大打折扣,今后会沦为一个办案人员,与一般员额法官处于同等地位,无法发挥其作用,有些认为可以取消副院长的存在。

司法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司法质量的提质,提效,实现公平正义,使审判者,行其权,负其责,尊重司法运行规律。而对过去运行几十年的管理模式进行改革,这种改革,是积极的,是向上的,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作为基层法院的副院长,如何参与到司法改革中去,定位副院长的职责,特作如下探讨。

调整心态。当前,副院长群体,受机构改革,领导定编,员额制影响,心态各一,极不稳定。调整心态是首要任务,要拿得起,放得下,领导职务,只是人生工作中一个很小的部分,不论这个职务有何等光芒,终有谢幕之时,如果把它看成只是迟早的问题,就不是问题了;权力是组织授予的,人民给予的,那么,现在组织收回授予,人民希望还权于民,这是顺理成章之事,应顺从民意,接受组织的安排;在改革的年代,副院长们顺应时代潮流,则心情舒畅,否则,成为绊脚石,被人遗弃。

拓展思路。司改后,法院工作,将分为五大板块,即:诉讼服务中心,后勤管理中心,审判管理中心,审判中心,执行中心,这种分工,具有现代理念。作为主管业务的副院长,受到冲击最大,原来对案件是实行微观管理,逐案研究,逐案审批,改为现在不研究案件,不审批文书。那么,做为分管业务的副院长,仍有很多业务可做,组织好法官自律会审案件,一个人的知识面,认知面都是有限的,特别是内陆法官的整体水平,与沿海及发达地区法官水平还有一定差距,参差不齐,他们不可能事事都精通,成为万金油法官,不可能没有难题,遇到这些问题,寻求同事好的建议,就需要副院长进行行政协调,组织本行业的专家能手,进行会诊,提建设性意见,供主审法官参考;开展宏观调研。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各种新事物,新案件不断涌现,作为行政领导,要有超前意识,对于在本地区经常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调研,破解这些难题,指导审判工作;对于同一类型的案件,如何做到审判结果不多样,维护法制的统一性,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显示司法的公平正义。

精审难案。作为副院长,一般都是该部门的行家里手,要重操旧业,亲自审案,副院长不宜与一般员额法官轮流分案,而应选择性审案,不宜定案件任务,宜选择如下案件:

1,再审案件,是经当事人申请再审,或院长发现,或检察院抗诉而产生,这类案件,较为复杂,由副院长审理,较为超脱,具有权威性,原审判法官抵制情绪也会少些,当事人也会服判息诉,检察机关也感受到法院对案件的重视;

2,发回重审案件,上级法院因事实或法律上的问题,发回下级法院重审,这种“夹生饭”案件,大多客观事实难以查清,法律关系难以厘清,副院长做为资深法官,在这方面更具权威性,有审判优势;

3,上级及领导交办案件,人民法院面对各种繁杂事物,在党的领导下,在人大依法法律监督下,在政协的民主监督下,在媒体的舆论监督下,这些机关和部门批转的案件,都是一些社会疑难问题,社会焦点问题,副院长办理这类案件,在政治上起到了组织保障,领导信任,社会各界更加放心;

4,疑难案件,副院长作为本部门的权威,办理疑难案件,理所当然;

5,群体性事件案件,社会矛盾多发期,党委要求行政副职汇报案件,副院长亲自办理这类案件,便于上下沟通,有一杆到底之功效。副院长选办以上案件,能有效地减轻其他员额法官的压力,他们可以静下心来,多审案,快审案,而副院长主动把这些“牛脑壳”案拿下来,进行精审,不受案件多的压力,不受时间紧的压力,把这些案件审结,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这种繁简分流,能更好地体现体力劳动的活由年轻人干,干更多的活,繁杂事物的活由资深年老的法官办,尊重司法规律。

注重监管。随着改革的深入,法官角色的转换,有一条不会变,那就是党对司法的领导,人大的依法监督,只会越来越加强。副院长,受党组的委托,分管这项工作,加强党的领导,责任会更重,党必须对审判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领导,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向人大负责,向人民负责,作为副院长,必须履行好这个职责,不得有半点松懈。以不研究案件,不审批文书,而放松对审判工作的有效监督,那只会使自由主义泛滥,走向西方的三权分立,而脱离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做为副院长,首先,在思想上要引导审判人员,自觉遵守宪法,在宪法的框架下,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其次,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这是我国的政体,不能有任何动摇;再次,副院长的监督是全方位的,虽不直接干预案件的审理,但根据当事人申诉,上级的交办,可以行使监管,法官的审判程序是否合法,有必要时,可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集体评议,行使法定监督,还可依据诉讼法的规定,对已生效的案件,认为确有错误的,依法行使院长监督权,由副院长向院长提出,由院长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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