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首判:以炒房为目的购房合同不成立(此判决一出,炒房的全慌了)
法务之家综合“新法说”编辑整理
房产中介人员利用自身优势从市民手中购买房屋,然后准备在办理房屋手续时过户给第三方。卖房发现买主系炒房人员后,提出解除合同。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经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不成立。据悉,塘沽审判区最近对17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定为“名为买房,实为炒房”的行为,依法认定合同不成立,驳回索赔的诉讼请求。
请看详情:
2016年3月,尤某某与吴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以81万元购买吴某某的房屋一处,并约定同意买方在办理该房屋手续时过户给第三方。后来吴某某发现尤某某系从事炒房的人员,便明确表示解除合同。
尤某某将吴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法院围绕合同缔约履行过程,约定过户第三方的目的等方面进行了审理,认为原告尤某某利用其具有的房源信息优势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优势,签订该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转售他人,并非要购买被告名下的涉诉房屋,其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买卖合同不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滨海新区法院塘沽民二庭副庭长李桂华表示,此类案件多为房地产中介人员,利用具有的房源信息优势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优势,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再加价转卖给他人从中牟利。为了保证其顺利实施倒房行为,此类合同一般都约定交付定金后便腾空并移交房屋,此举是为方便让实际买房人看房。同时还会约定允许过户给第三方,是为保证卖房人与实际买房人办理过户。当卖方人陷入了炒房人的圈套,拒绝履行合同时就会被以违约为由起诉,并索要高额违约金。
滨海新区法院塘沽审判区认为:
此类案件中签订买卖合同只是先占房屋的购买机会,同时另寻买主,将房屋转售他人从中牟利。而并非真要购买该房屋,其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买卖合同不成立。此外,炒房人的行为既会造成实际买卖双方互不了解,影响实际买卖双方的缔约选择权,也会造成房屋交易的环节增多而增加实际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和违约风险,实际上已经影响了实际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干扰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故依法不予保护。①
法务之家提醒:
进入2017年,“房事”风云突变,买入、卖出,频繁发生,而伴随着房价的涨跌起伏,买卖双方的纠纷也逐渐递增。很多朋友在买房或者卖房的时候,对于合同的有效无效很少在意,而发生纠纷,又后悔莫及。为此,本文汇总7种无效房屋买卖合同,给所有朋友提个醒,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属无效合同。
2、 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 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以欺诈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指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怖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经济合同。
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的房屋买卖合同。
是指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签订的合同无效。
7、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①摘自“新法说”,新报记者:张家民
2017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号
↓↓↓等待您的品鉴↓↓↓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法务之家,中文法律门户网站。
一个独立思考的自媒体,
一个独特视角审视中国法治的平台。
喜欢这些↓↓文章,点击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