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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大普奔:“公证送达”来了!

2017-05-31 司法部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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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指是法院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行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千万别以为送达方式只有这些你在法学课本上学到的,不然你就out了!“公证送达”这种创新之举,在近期的司法实践中也发挥了不可小觑的作用!


为了节约司法成本,确保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专注于审判专业工作,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真心实意送温暖,于5月上旬建立委托送达机制,由市东方公证处派员进驻三中院诉讼服务中心委托送达窗口,正式受理送达业务,主要针对人民法院通过邮政快递EMS未能送达的诉讼文书,由公证员上门送达。


其核心内容是公证人员现场作证以证明送达程序完成的事实。

◆ ◆ ◆ ◆

对于这种司法实践中的新生宠儿——

“公证送达”

你一定迫不及待地想要了解他!

别急,听小编给你慢慢介绍!

◆ ◆ ◆ ◆

一、“公证送达”中法院和公证处是怎样配合进而高效完成工作的?

1、在具体案件中,法院通过现场送达、邮寄送达不能成功送达的,委托公证处送达。公证处依法接受法院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安排工作人员送达。

2、法院工作人员将需送达文书交接给公证处工作人员,公证处当场出具收据,公证处收到全部材料后10日内处理完毕。

3、由法院向公证处提供详细的当事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法院同意公证处可以通过与原告联系、查询公共信息平台等措施主动获取受送达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并与受送达人取得联系或直接进行送达。

二、“公证送达”在操作方法上法院又对公证处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送达人员:公证处现场送达时,应由两人共同进行。

送达时间:依受送达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有所区分。

1、受送达人为自然人:公证处在7日内至少现场送达3次,首先在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7:00)送达1次,未能送达的,在夜间(18:00-20:00)送达1次,仍不能送达的,在周六或周日(9:00-17:00)送达1次。

2、受送达人为法人:公证机构在7日内至少现场送达两次,均在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7:00)进行。送达成功的,公证处将送达回执移交法院,未能送达成功的,公证处出具证明书记载全部过程,将未能送达成功的文书及证明书一并移交法院。

◆ ◆ ◆ ◆

那么,送达效果到底怎么样?让我们用数据说话:

截止至2017年5月25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共收到法院委托送达案件三件,成功送达三件。

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典型案例:

◆ ◆ ◆ ◆

案例一:拒接电话、拒收传票,公证送达让你无处可遁

上海某置业公司因与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共同侵犯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美术作品著作权,被普陀法院判令赔偿1万元。一审判决后,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不服,上诉于上海知产法院。上海知产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在向上海某置业公司邮寄送达传票时屡次被退回,法院工作人员与该公司原代理员工多次进行沟通,但是该代理员工拒绝接听电话,后来又联系到该公司其他负责人,随后向该负责人告知的收件地址邮寄了三次传票皆被退回。此时距离开庭时间不足两周,为保障其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遂申请委托公证送达。

送达前,东方公证处送达人员提前了解沟通案件情况、查询确认了当事人住所地等信息。

5月17日下午,东方公证处指派两名公证员及1名相关工作人员共3人来到上海市嘉定区某处,经与现场工作人员确认,该地址确为上海某置业公司的办公场所。经过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不在现场,由另外两位工作人员签收了诉讼文书,并当场提供了身份证原件以供核对。

准确工作是基础,规范操作也不容忽视!上述过程由公证员佩戴的视频记录仪予以全程录像记录,整个送达过程规范高效,为审判执行工作的后续开展奠定了基础。

案例二、注册地查无此人,实际办公地被逮个正着

原告某集团公司与被告某研究所、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诉至上海知产法院。上海知产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工商登记信息,向被告公司的注册地进行了EMS邮寄送达,但被邮局以“原址无此人”的原因退回。本案的书记员通过上网查询相关信息、询问原告律师等,均无法获得其他联系方式,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申请委托公证送达。

5月16日下午,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两人来到被告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一村委会,向工作人员询问注册信息位置的具体座落,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注册地查无此址!随后,公证员来到奉贤市场监管局,调取了被告的工商登记材料,登记材料也未能发现可送达地址!但在其中的一份登记材料上记载有该公司工作人员姚某的联系电话,通过沟通,最终找到该公司的实际办公地——闵行区吴中路某处。

5月19日下午,公证人员来到该地址,发现建筑物外确实挂有该公司牌子,随即便进入该公司向其送达诉讼文书,该公司前台人员盖章签收了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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