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有多坑?终于有人讲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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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已经成为一个社会常识,但是在实践中还是会出现员工未缴社保的现象。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非自愿不缴纳社保
在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最大利润,在员工入职时,要求员工签署保证书自愿放弃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
第二,自愿不缴纳社保
实践中会出现一些员工要求用人单位不用为自己缴纳社保费,而是改为工资。
那么,如果员工自愿不交社保,违法吗?公司真的能占到便宜吗?
▶▶先看这个案例: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公司赔了5万医疗费!
2012年7月11日,江小二入职惠州SK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入职时,江小二出具“申请书”,表示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
江小二因腰椎神经鞘瘤术后复发,2014年3月14日至2014年4月13日请假1个月,请假期间,于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4月1日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96448元,该费用由江小二自行垫付。出院后他根据医嘱全休了三个月。
2014年7月1日,江小二返回公司上班。因医疗费用支付、社保缴纳的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他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不同意支付,接下来就是打官司了。
公司认为江小二在职时未能及时参保,江小二亦有责任,不同意支付医疗费56554.2元。
江小二认为公司未为他缴纳社保费用的责任在公司,公司应当承担医疗费。
仲裁委和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缴社保导致江小二不能报销医疗费,公司需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公司需支付江小二医疗费56554.2元。
公司不服上诉。
惠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即用人单位一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其缴交社会保险。
本案中,虽江小二签订了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承诺,但其放弃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义务,应认定为无效。
江小二于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4月1日住院治疗,结合《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医保费的,未缴纳期间所属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承担。”
因此,在上述时间段发生的医疗费用人单位应予以承担。一审法院经核算,判决公司应向江小二支付医疗费56554.2元正确。
公司觉得很冤,认为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当,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省高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江小二虽签订了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承诺,但《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即用人单位一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其缴交社会保险。江小二承诺放弃购买社保是无效承诺,公司有法定的义务为员工江小二缴交社会保险。
由于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医保费,致使江小二无法享受医保待遇,故未缴纳期间公司所属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公司按规定承担。原审判决SK公司向江小二支付医疗费56554.2元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所以,对用人单位而言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是无法规避的,自愿放弃社保申请书对用人单位市没有法律效力的,而且会使用人单位面临如下的法律风险。
▶▶劳动用工风险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随时面临经济损失和人才流失,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
▶▶工伤赔偿无法避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无论员工是否参保,当劳动者发生工伤后都会得到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企业没有为员工缴纳保险,那么员工的工伤费用将由企业支付全部,而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
▶▶养老金的支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无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导致职工个人的养老金损失,应从职工个人累计缴纳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考量确定支付。
▶▶面临强制征收风险
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 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企业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企业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缴纳。这对企业为给员工缴纳社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费用。
2、逾期不缴纳的,将会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
3、对欠缴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总之,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企业是不能逃避的,就算是员工自愿的,企业也是不能免除自己的义务,所以为了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企业应该为每一位员工缴纳保险,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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