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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PK法官:抚养费纠纷案件,起诉主体到底是谁?

2017-07-11 刘大来律师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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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刘大来律师,执业于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授权法务之家发布


上周三,我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在某法院立上了一个涉外的抚养权纠纷案件。

立案庭法官当天就把案件分到审判法官手上(因为是涉外的,法官比较重视)。

第二天承办法官就打电话告诉我,说我把原告主体弄错了,必须以孩子的名义为原告起诉,否则予以驳回。

我和法官说,抚养费纠纷案件,以谁的名义起诉,具体要看双方离婚协议是怎么约定的,如果离婚协议没有约定或者一方放弃对方承担抚养费的,必须以孩子的名义起诉。如果离婚协议约定了抚养费,对方不履行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承办法官告诉我必须以孩子名义起诉,说他们法院都是以孩子的名义起诉的,并问我办没有办过这种案件,不懂问问同事(侮辱我不懂法)。

我反问她懂不懂什么是合同和相对性,用不用我打印个案例给你看看(我说这话的时候,我还没有在网上查相关案例,但是我本能的反应全国应该有这种案例,就这一问题我对自己的法律理论有信心)。

她恼羞成怒说我侮辱他们法院,啪就挂了电话,今天又让书记员打电话让我撤诉。

我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不同意撤诉,书记员又挂了电话。我也是学了多年法律,连这点简单的法律关系我都不懂?现在我把法院相同情况的案例挂上来让大伙看看,到底是谁不懂。

抚养费纠纷案件,如果离婚时双方就抚养费没有约定,或者抚养孩子一方不要求对方支持抚养费(也就是放弃抚养费的),然后又后悔了,这样就必须以孩子名义起诉。

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抚养费的,一方不履行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当然也可以以孩子名义起诉。但是以谁的名义起诉,主张的权利是不一样的。

▶以孩子名义起诉,之前垫付的抚养费,是不可以主张的。

▶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之前垫付的抚养费是可以主张对方返还的,但是只可以主张诉讼时效内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主张从起诉之前两年的,将来《民法总则》生效后可以主张起诉前三年的。

所以,以谁的名义起诉对争取的权利是不一样的。

在实务中,有很多当事人和律师在这种情况下,都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这样就不能为当事人争取更大利益,有些可能是被法官要求下撤诉重立的。有些人不知道哪里来的自信,大言不惭的就想教训别人,一般情况下,我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极少得罪法官和法官争论,但有些情况下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就得和法官较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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