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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同志:律师介入刑案,天塌不下来!

2017-08-01 丁海洋律师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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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丁海洋律师,专于刑辩,执业于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13910977037,法务之家版权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


最近,发现几位律师在网上吐槽,陪同刑事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遭到警察的白眼儿,甚至极度排斥,伴有侮辱性语言,在委托人面前很丢脸。众所周知,在北京昌平区雷某某案件侦查阶段,家属聘请了某著名律师介入,而且侦查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还多次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委托律师的意见。那么,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报案时和侦查阶段,被害人是否有权委托律师介入?律师能做哪些工作?办案单位对律师的排斥是什么心理动因?这些问题有必要进行梳理。

一、律师介入侦查程序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该规定,似乎在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被害人只有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才有权委托律师,而在侦查程序中“无权”委托律师介入案件。实际上,这种理解是对法条的生搬硬套。仅就刑事诉讼法而言,第一百零八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所谓“任何单位和个人”,就意味着对刑事案件报案人的范围,不仅仅限定为被害人。一些突发案件,路人甲、路人乙都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报案。对于公民依法就某些案件的举报和控告,司法机关必须受理。对于公民而言,“义务”是当然要履行的。需要特别引起注意的是此处立法用了“权利”,显然指的是私权利而非“公权力”,对于私权利的处理原则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是否选择律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梳理、是否报案,这是对私权利的一种处分。刑事被害人对于这种私权的处分,法律并未禁止律师介入,因此律师的介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刑事案件立案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但也并未禁止侦查阶段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比较有影响的重大案件,侦查机关往往比较慎重,会听取被害人律师的意见,例如前述的雷某某案件。

总之,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法律并没有禁止刑事被害人委托律师处理私权利,侦查机关可以接受被害人律师的法律意见。

二、侦查机关排斥被害人律师的心理动因

司法实践中,律师陪同被害人去司法机关报案,或者公司法务代表公司去公安机关报案,往往不被办案单位接受,要求被害人本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然后把律师或法务人员撇在一边。

经过与部分民警探讨,警察排斥律师作为被害人代理人介入刑事侦查程序,主要有几点原因:

第一,刑事侦查是侦查机关的事情,是行使公权力、匡扶正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律师侦查权,律师无权介入,这是一种缺乏体系化解释的解读。如前所述,律师作为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介入侦查程序,并不侵犯公权力的边界,而完全是在法律范围内处理私权利。即使在立案侦查以后,被害人也完全有权就案件某些问题向司法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当事人向提出一些在法律上能够站住脚的观点和意见,离不开律师的法律帮助,法律并未排斥律师的介入。

第二,侦查人员认为,被害人带着律师来报案本身就是对侦查人员的监督,是一种不信任。因此,从理念上反感、排斥律师的介入,实际上是一种戒备心理。我们不能排除少部分被害人担心办案单位不能认真对待其报案,认为有律师陪同,侦查人员就不敢“欺骗”自己。从司法实践来看,也确实有部分民警对于百姓的报案百般推诿,能不立就不立。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只要把问题讲清楚,提供基本证据,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是能够认真对待,并立案侦查的。

第三,部分侦查人员认为,被害人来报案,侦查机关需要了解事实的全部,要求被害人不能只说对自己有利的事实来说,避重就轻,甚至有些案件的报案人本身就涉嫌犯罪。警察认为,律师懂法,熟悉侦查程序,又拿当事人的钱,为当事人的利益服务,案件“事实”在律师的加工之下可能偏离事物的本来面目,误导侦查机关。这种担心的前提是不信任。律师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服务于当事人,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化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在这个过程中,律师也同侦查人员一样,客观上无法反映事实的全貌。很多时候,并不是律师要歪曲事实,而是律师的信息渠道同样受制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对于个别律师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涉嫌违法犯罪等情况,可以依法处理,但不能因此否定整个律师群体对法律的忠诚。

换一个角度看问题,也许会得出不同的答案。律师熟悉法律和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也赋予律师一定的调查权。在律师的帮助下,当事人能够尽量把案件事实和证据梳理清楚,协助侦查机关明确侦查方向,对案件定性提供建设性意见,这样会节省很多司法资源。尤其是对于合同诈骗等掺杂经济纠纷因素的案件,是能否成为“案件”的确很难把握,往往需要先受理再初查,公安机关内部也要经过反复的调查研究才能定性。如办案机关因定性不准而推诿,可能导致很多合同诈骗嫌疑人逍遥法外;也有部分纯属合同纠纷的案件被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律师的介入,能够从另外一个角度给办案单位提供建设性意见,我看也不是坏事。

总之,侦查机关对律师的不信任是一种普遍现象,这种不信任本身社会诚信体系的客观环境造成。对于侦查阶段被害人委托律师介入的种种障碍,客观上不是法治过程中的障碍,而是人治思维下人为设置的障碍。

三、刑事侦查程序被害人律师的作用

很多刑事案件被害人,在自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后,不知如何举报、控告,甚至连话都说不明白。有些被害人没有与司法机关打交道的经验,一进公安局大门腿就发软,语无伦次。笔者在司法实践中看到,不用说受教育水平比较低的普通百姓,就是部分大公司的控告材料写的也是词不达意,让办案机关一头雾水。

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能够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对案件事实作出初步判断,撰写规范的举报或控告材料,对基本证据进行把关,节省诉讼成本,减轻被害人(单位)和办案机关的工作压力。

当然,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在操作层面律师应当把工作重点放在报案之前的基础工作上。撰写举报或控告材料及梳理证据后,律师完全可以不用出面,由当事人本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到侦查机关报案、举报。在侦查阶段提供的各种书面材料,也尽量以被害人的名义提交。

总之,法律人由于不同的角色定位,互相监督是必要的,但终极目标都是为了法治。只有法律人在不同的岗位上各司其职,勤勉尽责,我们才能更加接近依法治国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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