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晨求婚范冰冰:不懂这5个法律问题,伤心.伤神.伤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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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晨从北京获悉:李晨在范冰冰36岁生日来临之际,正式向向范冰冰求婚。范冰冰同意了李晨的求婚。这对相恋两年多的娱乐圈模范情侣终于修成正果。
今日凌晨,李晨在他的微博中,主动独家公开曝光了他向范冰冰的求婚照,并写下“我们,永远…… ”,范冰冰之后转发,并写道“永远,永远……”
娱乐圈的明星们舒琪、何炅、张靓颖等上百位明星以及上万粉丝争相向范冰冰祝福!“讨喜酒了!”“幸福到永远!”祝福声不断……(华西都市报)
我们在祝贺有情人终成眷属的同时,有5个与求婚有关系的法律问题,不得不说一说:
▌一、“求婚”属于民法上的法律事实吗?
求婚不是民法上的法律事实。因为不管答应与否都不会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律事实的一个主要特征,它必须符合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假定的情况。只有当这种假定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人们才有可能依据法律规范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如结婚产生夫妻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结婚即为法律事实;死亡引起婚姻法律关系的消亡、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死亡即为法律事实。
▌二、民间订婚有没有法律效力,需不要遵守婚约?
婚约又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而事先达成的协议。我国1950年《婚姻法》和1980《婚姻法》中,均没有关于婚约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订立婚约,只要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就能够订立。如双方同意解除婚约,即可协议终止婚约关系,一般无需经法律程序处理;如果一方要求解除婚约,也可以单方解除,只要向对方作出明确表示,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也无需法律的确认。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因此,我国现行法律对婚约的态度是既不提倡,也不禁止。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完全以他们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及结婚证书为依据。订立婚约不必经过婚姻主管部门的批准。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婚约由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履行。因此,婚约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而是道德调整的对象,订立婚约后对男女双方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三、热恋时期的男女为了表示自己的爱有多深,常常举办一个浪漫的求婚仪式,赠送一枚求婚戒指给对方。那么,如果分手了,求婚戒指能要求返还吗?
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与赠与是相互依存的,条件的成就与否直接关系到赠与的生效或解除。送订婚戒指就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其目的是为了跟对方结婚,即民间的彩礼之一。
这种赠与,尤其是以结婚为所附条件,该条件具有人权与道德的双重价值,接受赠与方,如果反悔,则应当退还戒指。
如果送戒指方反悔,此时受赠与方虽无过错,但从法律上讲,所附条件(以结婚为目的)仍未成立,从法理上讲,受赠与方仍应返还戒指。
如果双方结婚了,则戒指属婚前赠与,是受赠与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男送女,则戒指是女方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四、有些男女在决定结婚前,会先进行订婚,支付一定金额的彩礼,那么若是订婚了但没领证,彩礼可以退还吗?
民间订立的婚约不属于法律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解除婚约。而对于俗称“彩礼”的订婚礼金,一般是应当予以返还的。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这是因为,彩礼的给付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行为,彩礼的给付目的性非常强,就是为了男女最终缔结婚姻关系,当缔结婚姻这一目的不能实现时,给付的礼金或者贵重物品如金银首饰等应予返还。
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或者已经共同生活,则彩礼一般情况下是不予返还的。解除婚约的情况下,双方在彩礼返还问题上应尽量沟通协商,互谅互让,妥善解决,避免发生纠纷或悲剧。
▌五、如今,发微信红包也成了一种秀恩爱的方式,情侣之间互相发送含有特殊金额的红包,既实在又不失浪漫。但分手后,这些曾经象征着恩爱的红包,能要回吗?
从法律角度讲,赠送彩礼确是一种赠与行为,但这种赠与行为并非是无偿转移财产权,而是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赠与所附条件生效时才成就。彩礼赠与得以生效的附加条件,实际上就是将来婚约得到履行而正式结婚;而—旦婚约解除,那么赠与合同效力就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就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返还给赠与人。
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即无偿转移财产的赠与行为,一旦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则不论将来婚姻关系是否得以实现,赠与人都无权收回赠与财物。
而转账金额为“520”、“1314”、“88888”等寓意表达爱意,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赠与财产的行为是以结婚为条件的,则属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不属于彩礼,给付方不能要求返还。
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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