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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后两份遗嘱,为何后一份反而无效?法官一语道破!

2017-11-02 王致民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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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浦江天平”公众号,作者|上海虹口法院:王致民;转载请注明原始来源和作者


核心提示

通常而言,如果一位老人留有多份合法遗嘱的话,应当以最后一份遗嘱为生效遗嘱。然而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多份遗嘱的继承纠纷案件中,法院最终却判定当事人出具的后一份遗嘱无效,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一宗遗产两份遗嘱

父亲病故后,小女儿为照顾母亲黄阿婆,搬去与母亲同住。1998年4月,恰值房屋拆迁,小女儿用拆迁补偿安置款7万元在欧阳路买了一套两室户房屋供母亲和自己居住,产权人登记在自己和母亲的名下。之后,大女儿、小女儿及黄阿婆三人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小女儿照顾母亲生活至其离世,而黄阿婆身后的房屋份额则归小女儿所有。2000年2月1日,黄阿婆交给小女儿一份自书遗嘱,表示过世后该房产归小女儿所有。

2010年黄阿婆病故,小女儿为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多次寻求姐姐协助却遭拒绝。无奈,小女儿将姐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母亲的遗嘱,确认欧阳路房屋产权归其所有。

法院受理后,大女儿却提供了一份2005年8月11日黄阿婆留下的代书遗嘱,遗嘱中黄阿婆表示其享有欧阳路房屋的产权由两女儿各半继承。大女儿提出,该遗嘱同为母亲生前所留,且订立时间后于妹妹所持有的那份遗嘱,故妹妹所持遗嘱无效,希望法院按照该遗嘱确认由姐妹两人共同继承母亲遗产。

代书遗嘱却存蹊跷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2月1日所立遗嘱内容与签名均为黄阿婆亲笔所写,且2001年之前黄阿婆是老年大学的学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亦为其个人合法财产,故2000年2月1日遗嘱合法且成立。

法院调查发现,黄阿婆于2003年被诊断为血管性痴呆症。该病症的患者存在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状态的可能,大女儿提供涉案遗嘱为2005年8月11日所立,却非黄阿婆的自书遗嘱,而是由他人代书形成。大女儿也并未举证黄阿婆在2005年8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庭审中,两位证人出庭作证了后一份遗嘱的形成过程:该份遗嘱的内容是由黄阿婆的大女儿先行告知,然后由证人对黄阿婆进行询问,再以黄阿婆点头的方式表示意见。

后一份遗嘱为无效

法院认为,鉴于被继承人系血管性痴呆症患者,故不能证明立遗嘱人有设立2005年8月11日遗嘱的意愿,因此,大女儿提交的遗嘱是一份无效遗嘱。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欧阳路房屋归原告小女儿所有,诉讼费由双方各半负担。

以 案 说 法

合法而有效的遗嘱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对个人财产做出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两类人均没有订立遗嘱的行为能力。

本案中,大女儿未能举证订立遗嘱时,患有痴呆症的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该老人订立的“遗嘱”无效。此外,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遗嘱要求由见证人之一代书,注明年、月、日,并有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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