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新!“携程亲子园虐童者”被拘、检方介入,一文破解5大法律问题!

2017-11-09 编辑部 法务之家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QQ群:292853215;律师咨询:010-56455910;商务合作微信号:13910271035(即可勾搭高净值群体)

法务之家综合,转载请注明来源并在文章植入法务之家二维码,侵权必究


昨天

微博和朋友圈上都炸了,被上海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刷屏!

有网友爆料,上海携程托幼所教师有虐待孩子行为,视频中,教师除了殴打孩子,还给小朋友吃芥末,吃安眠药。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x0502v2ef8b&width=500&height=375&auto=0

心疼被推倒的孩子

灌孩子吃芥末 一个小时拉了6次 还不帮她换尿布 简直是禽兽!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k13271wumzb&width=500&height=375&auto=0

今天

▶11月9日,从警方微博得知,在11月8日上午,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向长宁警方反映称,发现其在办公楼内的携程亲子园存在工作人员疑似伤害在园幼儿身体的行为,警方立即派员到场控制涉事的四名工作人员,现其中三人因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据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已于第一时间指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提前介入该案,引导公安调查取证,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最新进展

微信公众号“上海女性”11月9日消息,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对“携程亲子园事件”深切关注。

上海市妇联一直致力于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对于这起伤害儿童的恶劣事件,市妇联表示强烈谴责,并密切关注此事后续进展。

经上海市妇联了解,目前携程亲子园公开的处理情况如下:

1、处理相关人员。园方已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事件核实,开除了包括园长在内的4位相关人员。

2、积极与家长沟通、道歉。园方积极与家长沟通、道歉,全力配合家长,关爱好孩子的身心健康。

3、加强园方管理。事件发生后,园方已对所有在园人员加强师德、安全意识教育,敲响警钟,引以为戒,严格杜绝此类事件,9日起该亲子园停业整顿。  

涉事教师下跪认错

目前,各种有关此事件的文章遍及微博和朋友圈,法务之家从法律和社会的视角解读五大法律问题,供朋友们参阅!

1、警方通报的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什么?

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一法条设置的亮点有二:其一,将“虐待罪”的主体扩大到“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管职责的人”,这样一来,幼师虐童入刑就有法可依;其二,明文规定单位可构成此罪,加强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再退而言之,如果未达构罪条件,公安机关也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殴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加重情节,即殴打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以及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规定,对涉案教师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对此虐童事件,携程方面有责任吗?

据携程方面回复,此事件是教师个别行为,现在已将涉事教师全部解雇,携程将承担此次事件全部相关费用。

我们相信携程官方的表态是真诚的,承担全部相关费用也绝不会是一句空话,尽管该亲子园的成立初衷是为了提升员工的幸福感,未想结果却事与愿违。我们同样相信视频面前下跪哭泣的幼儿园教师的眼泪是真实的,只是我们无从知晓这眼泪是因为惧怕责任,还是着实忏悔,但更加可以肯定的是,携程官方、第三方机构及幼儿园教师在这起事件中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编者补充)

基于委托关系,携程官方对选择的第三方亲子机构负有谨慎的选择义务,以及相应的监管权利,这种失职之下由管理亲子中心的第三方先行负责,不足的再由携程对民事赔偿责任兜底自然合情合理合法。

3、还有哪些法律提及虐童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教师法等对于虐童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法还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有没有幼儿园老师虐童被判刑的典型案例?

有!

最高法2017年6月1日,最高法首次公布了一起幼儿园老师因虐待儿童被判刑的典型案例。

两幼儿园老师因虐待儿童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公布的典型案例中,被告人王璐、孙艳华原系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某幼儿园教师。2015年11月至12月间,王璐、孙艳华因幼儿穿衣慢或不听话等原因,在幼儿园教室内、卫生间等地点,多次恐吓所看护的幼儿,并用针状物等尖锐工具将肖某某等10余名幼儿的头部、面部、四肢、臀部、背部等处刺、扎致伤。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璐、孙艳华身为幼儿教师,多次采用针刺、恐吓等手段虐待被看护幼儿,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虐待被看护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璐、孙艳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王璐、孙艳华提出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5、个案背后的共性问题不容忽视

体罚和变相体罚不仅导致孩子对教育产生恐惧,对其心理健康发育更会产生难以言说的阴影。幼儿园虐童事件的出现,不仅暴露了当前幼儿教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更暴露了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管理中存在的短板。尽管事件发生后,辞退、刑拘、免职等跟进举措接二连三,但它带给社会的冲击,恐怕并不容易祛除。

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对当事人进行处理,最需要做的,是应及时对被伤害的孩子进行心理疏导教育,家长和校方要紧密结合,不仅向孩子道歉,更要通过一系列的心理教育引导,以及有目的的疏导,消除体罚造成的伤害和阴影。

要反思幼儿园管理行为中存在的失误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存在的不足。更关键的还在于幼儿园自身管理机制的不健全。如果每个幼儿园都有科学完善的幼儿教师教育管理制度、纪律约束制度、行为警戒制度、保育监管制度,虐童事件岂能如此频繁上演?因此,如何建立健全幼儿园办园责任的追究机制,如何强化幼儿园教育意外安全事故和违反办园行为的第三方干预,也是亟须关注和跟进的内容。只有这些欠缺都能得到有效的弥补,才有可能从根本上遏制体罚、虐待幼儿的畸形行为。

最后,小编还想多说一句,别人家的孩子不是你想虐就能虐的,每个孩子都是妈妈的心肝宝贝,事后无论怎么道歉下跪都不能弥补在孩子幼小的心灵里所造成的创伤和恐惧,这种残忍凶狠的虐待手段不但会受到全社会道德谴责,也会受到法律制裁。


2017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号

↓↓↓等待您的品鉴↓↓↓

法务之家

ID:law114-com-cn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法务之家,中文法律门户网站。

一个独立思考的自媒体,

一个独特视角审视中国法治的平台。

喜欢这些↓↓文章,点击阅读:

▶▶刚刚,国家新规:“会计证”取消了!但这几种人不能再从事会计工作!

▶▶真不是吓你!常见23种“没事”,一转身你就是犯罪嫌疑人!

▶▶“郎永淳醉驾被拘”刷屏!揭开酒驾最令人恐惧的:九大后果!

▶▶律师(详解):父母去世后房产肯定属于独生子女?你错了!

▶▶最高法判例:"老赖"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正当来源大额存款可执行(2017后都这么处理)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