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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一纸判决书,戳穿所有谎言!

2017-12-21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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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之家综合


12月20日下午,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对中国女留学生江歌被杀一案作出判决。

在12月18日的庭审中,检察官建议法庭判处被告陈世峰20年有期徒刑。

法庭接受了检方的20年徒刑建议,没有任何减刑,在日本司法实践中很罕见。

法官公布江歌案5大判决依据:

1、刀是陈世峰的,不是刘鑫给江歌的;

2、陈世峰当晚洗衣服之说不合理,是有计划去谋杀;

3、陈有强烈的杀意;

4、陈当时没有救助江歌,显示不可能是误杀;

5、陈没有悔意。

江妈表示理解检察官的工作,对检察官表示感谢,但对判罚结果不满意未达心理预期。

江歌案答疑

江母可否再上诉?能否在华索赔?

▶1、如果江母对审判结果不满,是否可以在日本的法律程序中再上诉?

当事人是日本的检方和被告陈世峰方面,对审判结果只有检方可以提起上诉。所以江歌妈妈作为遗属是没有办法再上诉的。如果最终判决结果在15年以下,那么遗属可能会得到检方的同情,检方如果对结果不满,他们可以提起上诉。但是如果最终判决结果在15年以上,比如说18年,那么检方是不会去做出上诉的决定。

▶ 2、在中国能否对陈世峰发起民事诉讼争取赔偿金?

由于陈世峰是成年人,父母在中国财产不会涉及到赔偿的范围。

在陈世峰服刑结束后,他作为外国人会被入管局强制遣返回国,当他被强制遣返回国后,在他回到中国后一般来说日本法院的民事赔偿的判决是否还有效呢?这个很难说。通常是在日本在判决在中国是没有任何效力的。

▶ 3、庭审最后一天,辩方律师一直强调刘鑫作证的内容是假证,是虚伪的内容,他说检方不应该相信刘鑫的证词。但证人究竟是不是做伪证这个很难去判断,所以证人去被追究伪证的责任通常是不会发生的。

▶4、日本有期徒刑有减刑的可能吗?

日本没有减刑的概念。判了几年,就是几年。判了无期,你一辈子就是无期徒刑的罪犯。只是可以申请假释,就是可以去外面服刑,但依然不是完全自由,需要保护观察、限制行动、警察监视。

刑期三分之一后可以申请假释,很少允许假释,一般不假释,服刑二分之一、三分之二才可能获得假释。没那么容易放出来。

▶5、陈世峰在日刑满后中国是否可可追诉?

如果陈世峰被判监禁刑,在日服刑期满后,根据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还可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要在日本将刑罚执行完毕后才能遣返回国。

以下为判决书译文。

 

本案争议点有二:

 

1)行凶前的经过,尤其是被告是否事先携带凶器水果刀前往现场;

 

2)被告产生杀意的时间点。

 

被告辩护人称,被告并未事先准备凶器,而且是在与被害人争夺水果刀时,失手造成致命的刺切伤之后,才产生杀意。被告辩护人因此主张,判决应是杀人未遂罪。本庭认为被告自行携带凶器,一开始就怀有杀意,对被害人进行了杀害。

 

被害人江歌(以下简称江)的负伤状况

 

本庭认定,被告手持刃长9.3厘米的水果刀,对江颈部造成11处以上刺伤和切伤,深达8厘米的伤口就有多处,还有贯穿颈部的伤口。其中致命伤为刺切伤,最深达8厘米(下面称致命伤为6号伤口)。法医鉴定,被告至少对江颈部进行了11~12次刺伤行为。

 

除此之外,江当时身穿的大衣、衬衫、衣领和肩膀处也有10多处损伤,大衣被多处穿透。一连串创伤都是在大内公寓201号室门前狭窄空间,短时间造成的。以上事实得到认定。

 

从凶器形状、江的受伤部位、程度、还有刺击次数,以及江衣服所受损伤,行凶地点和整个时间进程,都可以强烈推断,被告行凶伊始就怀着杀意,对江施加了一连串刺击。江的颈部伤口,就是在这一连串刺击行为中造成的。

 

有关被告是否对江急救

 

相关证据显示,被告用刀刺江颈部后,江血流如注,失去意识,瘫倒在地。面对这一切,被告人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马上离开现场。从被告的态度可以认定,被告完全罔顾、也毫不担心江的生命危险,也没有采取避免江因自己的行为而死亡的行动。

 

关于凶器水果刀

 

相关证据证明,凶器水果刀原本有刀鞘。但是,现场在江的背包、衣服里都未发现刀鞘。在行凶现场201号房间室内也未发现刀鞘。而且,刘鑫(以下简称刘)在警方抵达后完全处于警方监控之下,若想处理刀鞘非常困难。因而不能认为水果刀是刘或江持有。所以可以推断,凶器水果刀为被告人自己携带到现场。

 

小结

 

综上所述,被告用自己准备的水果刀,对江的颈部多次反复刺击。在一连串刺击行为中,造成损坏左总颈动脉的致命伤。

 

被告持水果刀,多次刺击江身体重要部位,使其颈部血流如注。然而,被告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立即离开现场。可以认定,被告从加害行为伊始,就对江怀有极强的杀意。

 

因此,被告所犯罪行属于杀人罪,是极为明确的。

 

关于辩护人的主张

 

被告辩护人称,刀具并非被告携带而来。6号伤口是在被告与江夺刀拉扯时,偶然刺中而造成的,在这个时间点,被告没有杀意。被告其后的刺击行为,和江的死亡缺乏因果关系,因而主张仅适用杀人未遂。

 

1)被告辩解说是江拿出了刀。这种说法缺乏信用度。

 

有关证据证明,江双手手指上,有多处防御伤。江衣服也有损坏。而被告手上却没有防御伤。被告称其左手拇指根部有伤。但是出庭作证的岩濑医师说,观察被告在事发18个小时后拍的手部照片后,不能认定这是当时造成的伤痕。根据客观证据判断,是被告手握刀柄,对江造成防御伤等伤口。被告的主张不合理,和证据显示的客观事实完全不吻合。

 

2)有关辩方认为江的致命伤为偶然失手所致的说法

 

被告辩解称,致命伤是在双方夺刀揪斗时偶然造成的。看到江血流如注,被告本来想施救,但考虑到父母将承担高额医疗费,而且江若死了,就没人知道自己是凶手,因而产生杀意,对江的颈部次了10刀左右。其时,刘已报警,因而不能向刘鑫求助,203室住户探头往外看,两人虽四目相对,但只是一瞬之间,被告也没有机会向203室住户求救。

 

但是,被告对江造成的致命伤是在一连串刺击行为中造成的,杀意明显,仅仅6号伤口出于偶然和失手造成的说法不能认可。

 

如果被告确属失手,应立即施救。在当时状况下,被告有可能做到。但被告不仅没有采取任何救护措施,反而意志坚定地连续刺击江。辩方的主张极不自然,不合理,也无法理解。

 

辩护人称被告是和大内公寓203室住户四目相对后产生杀意,然后连续刺了很多刀。而大内公寓203室住户称,其探头出来,和被告四目相对,关上门后,立即听到有人离开的脚步声。被告的说法和该证词不吻合。而203住户证词的信用度毫无问题。因而,被告的辩解不可采信。

 

综上所述,被告的所有辩解都不可信。基于被告辩解的辩护人的主张也不能采用。

 

总结

 

即使探讨辩护人此外的所有主张,被告基于强烈杀意,连续多次刺击江歌致死的本庭认定内容,也没有任何产生合理疑问的余地。

 

本案量刑以被告杀人之事实为中心进行。

 

被告杀人经过如下:被告在行凶前一天来到前女友打工的地方,要求复合,被前女友坚定拒绝,并告知他有喜欢的人。此后,被告对前女友发信息说,“如果你和他交往,我会不顾一切”。

 

几个小时后,被告携带刀具凶器和替换衣服,来到被害人和前女友所住公寓的外部楼梯,事先埋伏,伺机行凶。而前女友与被害人一起回家,一个人先行跑进房间。被告因而见不到前女友。其后,在走廊对被害人犯下第二杀人行为。

 

被告杀人手法极为凶残,多次集中刺击被害人颈部。显然,被告怀有极为强烈的杀人意图。被告不仅携带刀具,还准备了替换衣服,可以认为是怀着杀害前女友的目的,前去大内公寓。而且,被告知道事情未按自己计划进展时,本可以离开现场。但是,被告却杀了完全无辜的被害人。

 

被告从准备刀具到杀人的一系列行动中,完全罔顾人命,态度极其恶劣,应给予强烈谴责。而被告在本庭陈述持刀杀死江的经过和原因时,试图用不合理的辩解,将责任转嫁到被害人和前女友身上。被告自始至终企图为自己脱罪。从被告的态度中,根本看不到诚挚的反省之意。

 

除此之外,综合被告的恐吓行为,并在量刑中参考持凶器杀死1人的过往杀人事件判例。本庭宣判如下:

 

对被告处以20年有期徒刑。其中减去被告已被拘留的200天。

 

被告如对本判决不服,可于明天起14日内,向东京高等法院递交上诉理由书,提起上诉。

 

接下来需要审理本案刑事赔偿相关手续,现宣布闭庭。

 

3时35分许,闭庭。

 

(主审法官宣读判决理由至认定被告杀人罪后不久,被告陈世峰一度突然似乎晕厥,脸朝左砸在桌子上,发出很大声响。法警试图扶起陈,陈半晌没反应。陈似乎恢复意识后,头仍摇晃欲坠,似不能自行在椅子上坐稳。主审法官吩咐法警在后面扶持陈,令陈抬起眼睛,听完判决。此后,法警一直在身后扶着陈。陈颈脖上大汗淋漓。主审法官宣判后,江歌母亲起身向法庭深鞠一躬,表情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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