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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纵火案”:律师角色的错位

2018-01-10 戚兆波律师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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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戚兆波,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务之家首发,转载请在页首注明来源和作者,并于文章植入法务之家二维码,侵权必究,欢迎举报


保姆纵火案庭审时辩护律师党琳山的突然退庭,“技”惊四座,引起一片哗然,各种评论也随之潮水般涌来。在这些评论中,大部分观点认为,党律师所提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自行退庭违反规定;也有少部分观点认为,党律师竭力维护委托人的权益,退庭实属勇“掀桌子”。

不过,在笔者看来,作为一名专职律师,在执业这个“舞台”上,必须恰当地处理好自身“角色”与律所、委托人、法庭等其他“角色”之间的关系,才能保证“演出”成功;否则,就会发生“角色”错位,将“戏”“演”砸。党律师在亮相“演技”时,其“角色”就很遗憾地发生了错位。

首先,从律师与律所的“角色”关系看。很明显,律师也是一种工作岗位,每位律师都是一名“打工仔”,受聘于律师事务所这个“老板”。虽然国内一些律所忽视与律师特别是合伙人之间订立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无庸置疑的。这种法律关系决定了律师执业实质上是在完成律所交给的工作任务,即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另外,这种关系也意味着律师在执业时,必须遵守用人单位即律所的内部规定,同时还要遵守律师的基本行业规范,不能违反。否则,就会构成违约或失职。这就如同车间工人,一是要按厂里下达的任务进行生产,二是不管你生产效率有多高,最起码的要求是不能违章作业。

党律师出庭为保姆辩护,其身份自然是律所指派的一名雇员,其在法庭上的“表演”当然也是代表律所而非本人。因此,“表演”就要中规中矩,符合律所的利益和意志,允许“演员”有个性,但不能太“任性”。具体到强行退庭这一环节上,由于该行为不属于律师的法定权利或职责,因此要采取这种超常规或极端做法,必须征得律所这个“老板”的“特批”。“老板”如果不批准,“打工者”岂能擅自做主?退一步讲,即使“老板”同意,像强行退庭这种不合法或不合规的行为,“打工者”也不应越雷池一步;否则既害己又害“老板”。

党律师退庭后,我们并未看到他所在律所发表的声明,也就无从得知该律所对此事的明确意见。但笔者猜测,强行退庭一事极敏感且影响极大,结合党琳事后自称的“一直在犹豫,真的要做出来要下很大的决心”来分析,该律所事先知晓并同意的概率很低,极有可能是党律师开庭时自己的临机决定。至于事后该所一直保持沉默,显然更多的是一种尴尬或无奈。事实果真如此的话,党律师的“任性”退庭,就非常明显地违背了自己与律所之间的劳动“契约”。作为劳动者一方,党律师的“角色”发生了错位。

其次,从律师与委托人的“角色”关系看。显而易见,双方之间地位平等,通过代理合同建立起委托关系,律师代表律所来实际履行委托人交给的任务。这种法律关系决定了律师一方面应当严格按照授权来行为,如无特殊约定或特别授权,绝不能越权行事;另一方面,律师在履约时,合法合规仍然是最低要求。否则,就会构成对委托人的违约。在这层法律关系中,委托人就是律师的“老板”,律师的行为应当符合这个“老板”的利益和意志。

党律师尽管作为辩护人,在法庭上有着独立的诉讼地位,但这种独立主要是指辩护观点或辩护策略可以不受委托人(被告人)限制,且这种独立也是相对的;当双方之间发生严重分歧,比如委托人坚称无罪而律师主张有罪时,律师就应当充分尊重委托人的意志,调整辩护观点或者考虑解除辩护,而不能固执己见,因为律师的权限归根到底还是来自于委托人的授权。类似强行退庭这种影响重大且可能涉及委托人重要权益的决定,律师必须事前与委托人进行充分沟通并告知其法律风险,未取得对方明确同意绝不应我行我素。即使对方同意,也一定要充分评估好该做法的法律后果,周全地处理好后续事宜。

目前,从党律师事后的声明,并结合保姆在法庭上的表现来看,党律师就退庭一事似乎并未提前告知保姆,更未获得保姆的书面同意或明确表态。尽管保姆事先曾声明“任何情况下都不解除党律师的委托”,貌似支持党律师的做法;但这无法否认党律师在退庭事情上处理不当。理论上讲,如果保姆事后不认可党律师的退庭做法,她完全有权单方解除委托,并追究党律师擅自拒绝辩护而导致的违约责任,而党律师对此却难以抗辩,因为退庭之前并没有取得保姆的特别授权或“批准”;不仅如此,如果强行退庭确系违法或违规,那么即使保姆事先同意,也很难免除律师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因为同样道理,实施不合法行为毫无疑问将害己又害委托人。因此,党律师作为受托人“角色”,在处理与委托人的契约关系时,其“角色”也发生了错位。

再次,从律师和法庭的“角色”关系看。众所周知,在诉讼中法庭是主导者和裁判者,当事人是居于一方的参与者,而律师则是参与者的代表。这种主辅关系决定了律师在参加诉讼时,一方面应尊重并服从法庭的审理活动;另一方面应遵守诉讼法及相关法庭规则和纪律,不能违反。否则,就可能构成“扰乱法庭秩序”或“妨碍诉讼”。

党律师在要求法庭“停止审理”但未获同意的情况下,此时尊重并执行法庭的决定是唯一合法选择。因为是否停止审理完全取决于法庭,律师对此仅有申请权但无决定权。当然,如果认为法庭的决定错误或者违法,可以另外进行申诉或控告,但却无权当庭对抗或不执行该决定。因此,当法庭作出继续审理的决定后,诉讼参与人必须执行,党律师拒绝执行并阻止法庭继续审理,其行为显然已涉嫌“扰乱法庭秩序”。

此外,作为诉讼参与人,党律师在参加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同意,没有自行退庭的法定权利。党律师强行退庭,根据诉讼法及相关法庭规则,则视为其自行退出本案的辩护,虽然律师辞去辩护或代理貌似属于可自行处分的权利,但问题在于,采取强行退庭的方式并不恰当或合法,而且由于此案必须有辩护律师的参与,因此党律师退庭后直接导致庭审无法继续。这显然影响了法庭的正常审理程序,不可避免地造成诉讼成本增加、审判权威受损等不良后果。可见,党律师作为诉讼参与人“角色”,在处理与法庭的诉讼关系时,其“角色”亦发生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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