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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纵火案”:杭州中院越俎代庖的确认行为于法无据

2018-01-12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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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贵云律师:杭州中院越俎代庖的确认行为于法无据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官方微博@杭法观微 就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发布通报称:莫焕晶愿意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

从杭州中院发的三篇通报可以看出,法院并没有保持中立的态度,而是积极的介入到利用暗箱操作的手法给莫焕晶安排法律援助律师的行动中:

首先,既然2017年12月21日“庭审情况”里明确表明给莫焕晶15天的时间请律师,那就应该给足被告人及其家属时间,毕竟莫焕晶被羁押,要另行请律师完全依赖于她的家人;

其次,何兵律师1月5日去法院提交手续时,法院并没有告知说莫焕晶已有法律援助律师,而杭州中院关于莫焕晶已有法律援助律师的情况通报是1月8号发布的,这中间间隔的两三天,发生了什么?这必须由何兵律师去会见才能得知;

第三,莫焕晶最后是否请何兵律师应由何律师会见她本人后确认,法院不能越俎代庖去行驶这个确认行为。

@丁金坤律师:窃以为该征询程序不当。其一,不符合审判中立原则,法官让被告人确定律师,被告人在被羁押、面临受审的情况下,容易被法官意见左右。其二,确定律师,非审判人员职责,征询意见这一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其三,在家属已聘请律师的情况下,不符合法援条件,法援律师应该主动终止。其四,确定律师的正确方式是,让家属所聘请的律师去会见莫焕晶,让其决定是否同意辩护,而不是合议庭成员代为转达。

本案在推进审判过程中,发现诸多法律漏洞,譬如对家属律师与法援冲突该如何处理。应该规定家属委托律师优于法援律师。而法援律师的占坑式辩护,阻止了委托律师,与法援本意相悖。

@杨名跨:【杭州保姆纵火案法援律师依法当立即终止援助】涉案公民的辩护权乃公民私权自治范畴,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经济条件聘请律师,或在死刑等特定案件中没有自行委托律师等情况下,才可获得国家法律援助。因此,若当事人经济状况发生改变不再符合法援条件,或已经自行委托律师,就不再享有受援资格,已经开展的法援工作也应终止。

就杭州保姆莫焕晶纵火一案,鉴于其所涉犯罪可能判处死刑,故在当事人自己或其亲属没有聘请律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有权为其指定辩护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才能接受指定并指派律师提供援助。但在本案中,当事人及其亲属不仅委托了@党琳山律师 ,而且还追加委托了@何兵 律师,而当受托律师介入工作并要求会见当事人时,却被看守所告知已有两位律师为莫辩护而拒绝受托律师依法会见。毫无疑问,此二律师只能是依循法律援助模式才可以介入。这种“占坑式辩护”,无疑是非法而可耻的,理应遭到严厉谴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有鉴于此,该案中相关法援律师应立即报告法援机构,并终止该项法律援助。有否法治,个案检验。若非假审判,何惧真律师?

委托辩护优先于指定辩护,这是起码常识。政府法律援助,仅为司法人权即涉案公民辩护权的兜底条款,在当事人有能力请律师且已经请了律师的情况下,法律援助就当无条件让路,这是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要亵渎。还是那句话:千万别把国家法援制度,变态为国家追诉制度。

▌附:

杭州保姆纵火案被告人莫焕晶,在侦查阶段也曾有两位法律援助律师介入,后因亲属委托了辩护人,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终止了法律援助协议。

网友@月下颌首 分析认为:区法援终止,因为党律师名不见经传;市法援不终止,因为党律师掀起大浪,何教授来者不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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