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号公告:治“老赖”的大狠招,“限驾令”来了!
对付“老赖”浙江法院又出新招。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9日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发布2018年第1号公告,配套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的实施意见》。
意见规定,凡在浙江丽水全市两级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信用惩戒,限制其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
如被执行人违反限驾令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澎湃新闻从丽水中院获悉,近年来,常有当事人来法院举报称被执行人一直驾驶汽车,希望法院采取措施。法院对此也很无奈,因为查询后经常发现该汽车并非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同时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车是被执行人的财产。
司法部门在诸多实际案件执行中发现,这些“老赖”很可能确实有车,只不过将车转到了某个亲戚或朋友名下,自己依然享受汽车驾驶权。
针对这一现状,丽水中院将“限制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性小型汽车”列入限制高消费选项,并发布了“限驾令”执行公告,配套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的实施意见》,对“限驾令”的适用原则、适用范围、发出“限驾令”的流程、具体措施、举报奖励等作出规定。
据介绍,丽水中院制定相关“老赖限驾”规定是为了限制其非生活所需的额外高消费,敦促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将解除其限驾令。
在相关措施执行中,法院也并非单纯的“一刀切”。根据实际情况,对于被执行人确系生活所需必须要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并提供有效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的,法院也将会暂时解除其限驾令。
原标题:浙江丽水法院对“老赖”出狠招:不得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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