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讲就懂:送出去的彩礼,还能要回吗?
作者:@易辩--何士林律师,执业于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
彩礼是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具有地域特性的财产赠与行为。这种附条件的赠与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如果当彩礼所附条件未成就时,彩礼返还的范围及返还数额的认定是实务中的焦点问题。
▌一、“彩礼”的涵射范围
彩礼,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顾名思义,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男方及其家庭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向女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实物。婚姻关系中的“彩礼”,是指在订婚阶段,男方基于当地风俗向女方支付的特定数额的财物,常见的数额为整数或者比较吉祥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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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男女在恋爱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赠送的具有特定专用性质的项链、钻戒、耳钉等物品,这部分物品应视为增进男女感情的赠与行为,与彩礼无关。
甚至在部分地区,有“见面礼”、“磕头礼”或其他类似性质的金钱赠与行为,都不属于法律意义上“彩礼”的范畴。(这种送出去的礼金,一般很难要得回。同样,送礼物也有风险,出手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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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诉讼中对彩礼返还的认定
(一)彩礼返还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确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彩礼返还的情况,《婚姻法》解释二作了明确的规定,仅仅对于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虽然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情形下,才允许在离婚诉讼中请求彩礼的返还。
(二)彩礼数额的认定
在彩礼返还的离婚诉讼中,核心问题是对于彩礼数额的认定。由于金钱性质为占有即所有,很难进行准确区分,这为诉讼中彩礼数额的认定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尤其是在男、女双方主张彩礼金额不一致时。
在离婚诉讼中,对彩礼数额的确定:不仅要考虑现金的来源,还要结合证人证言的佐证,综合全案证据、统筹认定。
另外,在诉讼中,对于彩礼数额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当地的风土人情、男方的家庭收入等其它情况。
(三)彩礼返还比例的确定
女方收到彩礼后常用来购置新婚所需的陪嫁物品或作为婚后双方的生活开支。在离婚诉讼中财产的分割应遵循公平的分配原则,那么对于彩礼的返还也不应该完全按照男方给付的数额来确定,而是要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实际存续的期限、导致离婚的原因、给付彩礼一方生活困难程度以及当地的习俗等情况酌情确定返还的比例。
同时,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其他金钱的赠与,比如“改口费”、“磕头礼”等并不属于彩礼的范围。因双方互有支出,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互不返还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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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彩礼返还的主体
在关于彩礼返还的诉讼中,一般认为:女方及其家庭负有返还彩礼的义务。
一方面,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双方并非仅仅局限于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双方,还包括男、女双方的家庭。彩礼的实际出资方多为父母,且以家庭共有财产给付。
实质上,基于婚姻存续期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杂糅,彩礼的给付与接收常是发生在两个家庭中的行为。
另一方面,诉讼技巧的权衡。退一步来看,无论是女方单独返还、还是女方家庭返还,都会以男方给付的金额为限。即使认定女方及其家庭承担返还责任,也不会出现女方及其家庭各返还一次的局面。更避免了女方与其家庭之间互相推诿承担返还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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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就像是婚姻围城上的拱门。往前一步,即围城内是夫妻共同财产;退后一步,即围城外是婚前个人财产。
从生活上来看,彩礼标示着由围城外走进了围城内,开始了柴米油盐酱醋茶的多彩人生。
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彩礼这附条件的赠与,以缔结婚姻关系为赠与条件。因此,彩礼的返还应局限于离婚诉讼中。故,对于婚内彩礼的返还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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