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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干货!详解“不当得利”:两则典型案例+实务要点

邱远贵 法务之家 202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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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邱远贵,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法务之家发布,转载请与作者联系


问题提出:

2015年6月,李某受朋友孙某委托,替他归还信用卡5万元,但李某在输入孙某卡号时,误将其中两位数字颠倒,导致5万元被转入一素不相识的人账户。后经了解,该账户为连江居民陈某所有。此时,李某该如何向陈某要回这转错的5万元呢?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虽属于即成事实亦不受法律保护,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

1. 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财产积极增加指财产本不增加而增加;财产消极增加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例如:甲在餐厅吃饭时,服务员误将他人点的一道“蒸熊掌”(价格为500元)上到甲的餐桌上,甲见状未声张快速将其消灭干净。甲的财产虽未积极增加,但应认定为财产消极增加(换言之,节省了费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甲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2. 他方受有损失。例如:乙的羊群混入甲的羊群,甲当作自己的羊饲养了半年,乙受有损失,甲获得利益,因此构成不当得利,甲应该返还乙的损失。

3. 获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 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二、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不当得利必须要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当然有些行为看似满足,实则并不是不当得利,常见的情形有:

1. 给付系履行道德上的义务,如对亲属误以为有抚养义务而抚养;对救治自己生命的人支付报酬;对玉成其事的媒婆支付报酬;民间的礼尚往来等。

2. 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债务而给付。

3. 因不法原因而给付,如支付赌债、行贿、支付毒资、支付嫖资、支付给二奶的费用。但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的除外,如对绑架者支付赎金,国家工作人员的索贿等。

4. 反射行为。指一方虽因一定的行为或事实而受益,但并未致他方损害的情形。如甲航务局投资5千万修建一灯塔,附近的渔民常利用该灯塔夜航捕鱼,从而所捕之鱼较从前显著增加,渔民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因为并没有任何人受到损失。

三、举证责任分配

不当得利的原因一般有三种:有因给付型不当得利、无因给付型不当得利、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就有因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而言,比如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引起的得利人返还之不当得利纠纷,在发生给付以前是有原因的即是有法律关系存在的,该法律关系是一个积极的事实,原告不存在举证困难,应该由原告承担“没有合法根据”的举证责任,即三个构成要件均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就无因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而言,原告就被告取得利益、造成原告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外,还须就被告“无法律上的原因”进行初步举证的情况下,被告应就其所获取的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根据承担举证责任,否则被告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就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而言,如侵害权益型不当得利或者自然事件不当得利,只要原告证明了被告取得利益、造成原告损失,就可以推定第三个要件即无法律上的原因成立。被告应就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不利后果。比如天降大雨漫过鱼塘,原告池塘的鱼跳入被告池塘产生的不当得利,原告在证明了前两个要件后,就可以推定被告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

四、不当得利诉讼,可以主张的权利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六、两则裁判案例

案例1

裁判要点

如果基于某种法律关系”取得”某种利益时有合法根据、而”占有”没有合法根据时,一般不属于不当得利。

▶案情介绍

2012年8月,原告张三与案外人王五经口头协议,合伙经营**汽车租赁中心及物业公司。由于王五称被告李四系其公司的财务,应王五要求,原告张三自2012年8月15日起至2013年7月18日止,先后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被告李四银行账户转帐汇款人民币175880元。后原告张三获知,其与案外人王五合伙经营的**汽车租赁中心被注销,而其与王五合作的其他公司也都被注销了。合伙经营期间,原告张三不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也未取得公司的经营利润。原告张三向王五要求归还其所出资的款项,王五均未归还,现原告张三已无法联系王五,故提起本案诉讼,认为被告李四属不当得利。

▶裁判理由

关于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致他人因此受到损失。关于”取得”,应是指一种瞬间行为而非一种持续”占有”状态。如果基于某种法律关系”取得”某种利益时有合法根据、而”占有”没有合法根据时,一般不属于不当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是不当得利发生的要件,若当事人之间事先存在合同关系,则一方因他人的履行而受利益,应当认为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不构成不当得利。本案中,原被告均承认,原告与案外人王五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即便该合伙关系只有口头协议,该协议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与案外人王五存在合同关系在先,原告应王五要求,向被告账户汇款,系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被告代收王五的钱款,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被告取得该款项具有合法依据。原告认为被告取得该款项是不当得利,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即便如原告所诉,案外人王五与被告串通欺骗原告,原告也应以合同纠纷起诉王五,而并非不当得利。故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

案例2

裁判要点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案情介绍

原告张三经朋友介绍与被告李四相识,被告李四曾向原告张三借钱,均有归还,原告张三比较信任被告李四。被告李四因为信用卡借款到期,没时间到银行网点排队还款,2014年6月23日,被告将15000元现金交给原告,请求原告通过其网银转账至被告的账户15000元。原告于当天进行网上转账,从自己的账号汇款至被告的账号,因电脑故障,原告不慎操作两次,导致多汇了一笔15000元,原告于是电话联系被告,但被告之后未予返还,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被告返还多汇的款项及利息。

▶裁判理由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将15000元现金交给原告,请求原告将15000元汇入被告的账户,原告通过网络转账,不慎操作两次,导致被告多收了一笔15000元。原、被告之间无其他业务来往,故被告多收取的15000元没有合法根据,应认定为不当得利。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15000元,予以支持。

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②来源:审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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