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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员工离职时,单位常有的两个违法行为(重要的是法律后果)

法务之家 2020-01-04

The following article comes from 飞劳动法 Author 蔡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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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蔡飞劳动法团队原创,蔡飞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务。授权法务之家发布,未经授权的转载均视为侵权!


内容提要

员工离职时,有个别单位会故意刁难,也有因为员工有过错而导致单位恼怒而不配合,更有因为不懂法的原因所致,以下是两个用人单位最最常见的在员工离职时的违法行为。

一、不开具离职证明


(一)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一般有如下损失:


1.赔偿无法就业的损失

如劳动者能证明其求职,但因为没有离职证明,导致其无法入职的,则相应的工资待遇损失应作赔偿。


2.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提示

不管员工有什么样的过错,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因为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二、未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结清工资



(一)法定义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二)法律后果


1.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2.行政处罚责任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有些地方则可以通过约定来避免法律后果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七、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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