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审查阶段:申请调取证据、申请鉴定,是否准许?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引言
民事诉讼,一般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也就是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然后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所以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再审分为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两个阶段。当事人因为各种原因,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没有申请调取证据或申请鉴定,那么在再审审查阶段,是否可以申请呢?答案是否定的。
一、再审审查阶段,当事人不能申请调取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再审申请人提供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可见,新证据是启动再审程序的因素之一。人民法院在再审审查阶段仅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提出的理由进行审查。对于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参见案例:
1、孟新华、四川易克赛实业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037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人民法院在再审审查阶段仅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提出的理由进行审查,故对其调查取证的申请,不予准许。
2、张诚与重庆市合川区天仁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9)渝民申2840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张诚申请本院调取证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张诚在再审审查阶段才申请调取证据,不符合前述规定,本院可不予准许。
3、滕治平、新疆新北道葡萄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280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一审、二审审理期间,滕治平均未以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为由,申请原审法院调取证据,其再审审查阶段申请调取证据,本院不予准许。
4、陈得清、张先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鄂民申2327号】
二、再审审查阶段,当事人不能申请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参见案例:
1、冉燕、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2)粤01民申168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故对于冉燕的鉴定申请,本院依法不予准许。
2、谭伟军、郑北平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3)新民申32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谭伟军主张郑北平提交的2011年11月11日收条中“谭伟军”的签名并非由其本人所签,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因此,谭伟军要求在本案再审审查期间进行鉴定,没有法律依据,且其在一、二审阶段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其在再审审查阶段提出的相关鉴定申请本院依法不予准许。
3、李世玲、新疆德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3)新民申33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规定,李世玲提出的有关指纹、笔迹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4、王丁华、江西横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2)赣11民申71号】
总结
实务经验
1、对于属于依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应当在一审、二审阶段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
2、对于应鉴定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在一审、二审阶段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须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原审中依法申请鉴定、勘验,原审法院应当准许而未予准许,而未经鉴定、勘验又可能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当事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此时,说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当事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申请再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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