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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让法律人拍案叫好?浙江高院一规定引发的惊呼!

2016-01-07 编辑部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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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才叫务实,真正为当事人着想”。-------北京李律师如此评价!

2、很激动,因为大约2年前已经敏锐地方现了这一问题。今天,终于有高级法院回应并明确作出规定了。向浙江省高院致敬!-------法律人王学堂

3、习大大多次会议中提到:“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等等。我们认为,为人民服务,并不是说做事一定要高大全,其实,为人民服务也体现在人们生活、工作中的每一件小事,只要心怀民众,制定的政策也必然会为民着想。为浙江高院点赞!------法务之家编辑部

是什么让法律人拍案叫好?请看浙江高院一纸通知:


浙高法办【2015】82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关于执行立案时不应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交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立案时,核实裁判文书是否生效的义务在于执行法院。并且,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申请执行人负有提交生效证明的义务。这也是省高院《关于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规定(试行)》(浙高法[2011]253号)第一条和《关于适用<关于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规定(试行)>相关问题的通知》(浙高法[2011]345号)第一条的基本精神。因此,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法院受理执行案件不应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交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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