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三声爹,手机归你”,打赌承诺的赠与是否成立|法官说法
摘自:辽宁法院网
作者:王云东
【案情】
董卓是一烟酒店老板,吕布经常赊欠烟酒,董卓几次催要未果。2010年6月10日,吕布再次赊帐,董卓嘲笑说:“穷酸样,没钱还喝酒抽烟呢!”吕布大怒:“开了一家破店,就了不起了?”董卓恼火道:“我是开店了又怎样?你要是大声叫我三声爹,我新买的手机就归你了。”吕布听后,当即向董卓大叫三声爹,遂要求董卓将手机交付给他。董卓回绝吕布,双方遂起争议。(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分歧】
对本案中该赠与是否成立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董卓应当将手机交付给吕布。董卓表示了赠与手机的意思,吕布应约向董卓叫爹,该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董卓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交付赠与物的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董卓可以拒绝将手机交付给吕布。董卓赠与手机的表示行为并非其内心真实意思,该赠与合同不成立。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同时,赠与可以附义务,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该案中,董卓做出了赠与一部手机给予吕布的意思表示,但是附有条件,吕布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立时,合同即生效,董卓履行完义务这一条件成就时,该赠与合同生效。
赠与人在交付赠与物之前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是附有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除外。该合同中,附有一定的义务,且受赠人已经履行了该义务,那么就不能简单地认为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
如果从以上角度分析,在该赠与合同中,董卓应当将手机交给吕布。但是,合同法律行为需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从构成要件角度分析,该赠与合同却不成立。
董卓要吕布叫三声爹的真实意思是要借机羞辱吕布,发泄对吕布所赊欠烟酒钱不还的愤怒情绪,赠送手机并非其内心真实意思,该赠送行为的表示内容和内心意思不一致。而吕布经济拮据又嗜烟酒如命,欠钱不还,遭到董卓的羞辱后,为了令董卓难堪,破罐子破摔,采取丧失自尊的行为虐待自己。吕布此种回应本意是为了让董卓陷入两难境地,而并非是接受赠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故本案中,董卓和吕布之间赠与合同不成立,董卓可以拒绝吕布要求其交付手机的请求。
另,无论是董卓为了发泄怒火的羞辱行为,还是吕布为了赌气而采取的自虐行为,都违背了善良风俗,损害了社会公德,实为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