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教你诈” 职场系列之保护自身权益的3个妙招|2016版
文/英圳,非著名法务人,联系方式:,本文已经授权法务之家首发,欢迎大家连带署名和出处转载
2016年,新一批的“职场新人”(跳槽及应届毕业生)马上就要走入各行各业的工作岗位。那么作为职场新人,你们一定幻想过你们未来职场上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尤其是自身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患得患失,不知如何是好。例如工伤、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工资待遇等等。但你们往往会忽略一个首要问题——劳动关系的确认。
在劳动纠纷中,劳动关系的确认是解决一切劳动纠纷问题中首要解决的问题。关于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通俗讲,劳动者到用人单位上班的第一天就已经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且应该签订《劳动合同》。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因为各种自身考虑,会以各种理由延迟《劳动合同》的签订,更有甚者根本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职场新人们,你们知道什么情况下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吗?
本文通过法务之家网给朋友们参考学习,列举几个通过自身职场专业素养来确认劳动关系建立的小妙招:
方法一:礼貌谦虚式
通常用人单位在确定录用新员工的之前会先电话通知确认后发一封通知入职的邮件。邮件内容一般是通知新员工入职时间,需要准备那些材料和注意那些事项等等。
在这个事情的处理上,可以体现出职业素养的差异。大多数劳动者认为已经接到电话通知了,没必要理睬,按时如约去报道即可。建议职场新人这样处理。首先,发一封回复邮件,邮件内容要感谢HR给你发来的邮件,让你获得了工作的机会,并表示一定会按邮件里的时间到达。如遇到仅是通过电话或是随意性非常大的入职通知,新员工可以采取礼貌的索要领导、负责人、招聘负责人的电话,QQ,微信号。在接到入职通知后,回复一条感谢短信。感谢短信内容要包括感谢入职,感谢加入团队的机会,明确报到时间,明确报到当天的事情。例如:英圳总,您好!收到贵司的入职通知,让我高兴万分。明天早上九点钟,我会按时到公司办理入职手续。我一定珍惜这么珍贵的工作机会,迅速融入贵司的团队中。
方法二:团结友爱式
劳动者来到一个新的环境,不要妄想原有团队会适应你,而是要你迅速的融入团队中。因此,如何迅速的融入,可以看出职业素养的差异。例如,入职当天,要尽可能多向领导,同事打招呼。尤其是领导,可以索要工作QQ,邮箱,微信等通信账号。发一封介绍自己情况的邮件或是简介,介绍你是哪里人、多大年纪、毕业院校、来公司主要负责什么岗位,希望大家多多沟通。如果有单位的微信群,QQ群,要主动加进去,在群里多和大家交流,迅速熟悉公司的业务。
为了清楚自身岗位工作内容,在新的环境中,自己的工作最好形成工作简报,通过邮件或是微信的形式和你的直接领导进行汇报,主要的目的是让你的领导了解你的工作进度,随时调整工作安排。在工作中,劳动者可能会参与采买办公用品、出差、外出等。例如采买办公用品等,可以通过正规渠道,例如京东购买。在采买过程中要求开具正规发票,发票抬头写明用人单位全称。财务报销的流程一定要按照公司正规流程进行签字确认。
在日常工作闲暇之间,要多和同事交流,例如年会,周会等例会要主动做好会议记录。还可以通过朋友圈发一些你工作时候的自拍照或是和同事的合影等等。简单来说,如果你在工作期间,在用人单位不能留下你的痕迹,那只能说明你的职业素养有待提高。
方法三:悲情分别式
如果有一天,将离开用人单位,也不要着急。如果是劳动者不适应用人单位的环境,自觉不适合自身的发展,提出辞职。这种情况下,你要很正式的写一份辞职申请,就这一阶段的工作内容做一个总结,还要做好交接工作。这是一个职场人应有的职业素养。千万不要一拍桌子就走人。当然,如果年轻冲动了,拍了桌子走人了,也有补救的方法,第二天你按时上班就可以了,上班时候递交辞职信即可。切记,千万不要一头不回的就任性的辞职走人。如果,你更加年轻冲动,真的一头不回的就任性辞职走人,还有一个补救的办法,你将辞职信以快递的方式发送给老板,快递单上一定要写明《辞职信》。并且最好在两天以内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另一种结果就是用人单位主动辞退你。首先你要主动做好工作交接,索要交接单。并通过邮件或是微信,向你的老板递交工作汇报,在微信群或是QQ群里对大家做一个道别。
以上这些,不是教你诈。只是提醒职场新人要注意职场的一些必备职场素质而已。正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作为一名从业多年的法务人来说,我既然可以提醒劳动者这些注意事项,也必然会有公司相应的应对之法。
望大家,审慎参考。
后记:
本文较为针对白领职场的职场新人。日后,我会再写一篇针对蓝领和体力劳动者的相关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题目借用了台湾刘墉先生的著作《我不是教你诈》。
参考法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此处可以与上面部分联系起来。
《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一般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打卡记录、单位盖章的工资条、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上岗证、考勤卡、工作服等;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