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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5月1日实施,超详“房事”细则|附税费计算标准

2016-03-26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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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之家根据人民网、新华网、21世纪经济报道综合编辑


3月24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显示,自今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根据同时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对销售不动产,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住房销售征收增值税标准(下图)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与该通知一同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则明确,在二手房交易中将推行差异化执行政策:

对北上广深四个一线城市之外的城市,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2年的免征时限与目前执行的营业税免征标准一致,且在增值税方面也未对“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作为区分,采用同一征收标准。

对北上广深四城市,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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