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互联电网中有哪些主体,这些主体如何协同运作? 1、TSO:通常每个国家都有一个、少数国家有多个 TSO。一般而言,TSO拥有输电资产的所有权,维护、运营输电网络、兼电力调度。一些国家则拥有独立系统运营商 (Independent System Operators,即ISO)来开展运营和电力调度,TSO 拥有和维护输电网络资产,但是ISO必须注册为非盈利机构,保证“公平、公正及公开”。就所有权而言,一些国家的TSO为国有资产,另一些则为私营资本所有,或者混合所有,包括国外资本参股或控股。 欧洲的TSO负责其控制区域,涵盖 380/220 KV 输电网络,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包括 132/110 KV 线路和变电站,并至少负责以下任务:能量和功率平衡、阻塞管理、电压和频率控制、交换、确保系统安全和维护供应安全等,但TSO 不允许进行电力交易,但由于辅助服务之故可以参与电力买卖,以维持频率、支持电压并提供阻塞管理和恢复服务。 2、欧洲互联电网(the European Network of Transmission System Operators for Electricity,即ENTSO-E):位于布鲁塞尔,是欧洲所有TSO的联盟或协会性质的组织,现有来自35个国家的39个TSO成员,负责协调欧洲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营、技术合作、规则制定、绿色发展等。这些TSO所在的国家大多是欧盟成员国,少数国家不属于欧盟。 ENTSO-E理事会(Assembly)由所有TSO代表组成,理事会负责战略和政策。理事会将日常活动委托给常务理事会(Board)管理,常务理事会的秘书长领导各部门执行并开展理事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图:ENTSO-E 组织架构 ENTSO-E下设相应委员会,系统发展委员会(System Development Committee,即SDC)规划并发展一个安全、高效并具经济性的欧洲输电系统,监督并完善跨境输电网络的发展,预测中长期电力市场,审核并落实跨境输电网络投资计划等。市场委员会(Market Committee,即MC)追求高效的充满竞争力的电力市场,关切影响电力市场的各项活动,监管、协调并完善跨境市场及相关的交易模式,保证市场的透明度。系统运营委员会(System Operators Committee,即SOC)管理电网系统安全和最佳运行,包括运行规划、安全分析与协调、系统监测和控制等、实时和近实时的频率和功率平衡等职责。研发委员会(Research,Development & Innovation Committee,即RDC)的职责是促进输配电、模型和电网架构的技术创新,实现欧洲2050碳中和目标。法律和监管部(Legal & Regulatory Group,即LRG)为所有成员提供法律及监管支持,负责改进、协调并落实整体监管框架,并代表TSO 向欧盟委员会及相关监管机构提供政策建议。 3、配电系统运营商(Distribution System Operators,即DSO):其职能与 TSO 类似,管理电压低于 220 kV 的配电网络。与TSO 管理的输电网络不同,配电网络之间互联较少。大多数情况下,配电网络覆盖城市负荷中心周围的电力系统,更接近终端用户、可再生能源发电端和需求侧管理。DSO的商业模式已经从简单的配电网络向去中心化的平台转型,努力将源网荷储各参与方,特别是分散化的分布式新能源电力,组织起来并高效利用,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用能需求。 作为自然垄断企业,DSO接受严格监管,上中下游一体化经营受到限制,在财务、管理、法律等几个层面有严格的约束和要求。 欧洲配电网络覆盖程度高、运营商多而分散,其配电运营商大致分属于四个不同的协会组织,即欧电联(Eurelectric)、E.DSO、GEODE、CEDEC。Eurelectric和E.DSO的成员多为大中型配电运营商,GEODE和CEDEC主要成员为小型配电运营商,其中Eurelectric组织成员最多。 欧洲的DSO多达二三千家,股权结构异常复杂。有私营独资、控股,上市公司参股、控股,国有资本参股、控股或全资,有外国资本独资、控股,国内资本参股、控股或全资。各国DSO市场集中程度差异很大,有低集中度国家,即绝大多数DSO是微小型、本地的、用电接入户数小于10万,3大DSO配电市场之和所占份额少于50%;有中集中度国家,即DSO大小规模分散,其中3大DSO之和占市场份额超过60%;有高集中度国家,虽然存在不少微小型DSO,但一家DSO独大,其所占市场份额超过80%;也有绝对集中型国家,国家只有一家DSO,垄断国家的配电市场。 欧洲统一的配电系统运营商联盟(the European Distribution System Operators Entity,即EU DSO Entity)已开始运营,以加强DSO之间的协调以及与ENTSO-E之间的合作,目前成员机构达907家。 4、跨国能源/电力交易所:电力大宗交易大多数是双边协议进行的,但电力交易所交易的份额一直在增加。欧洲电力交易所(EPEX)是较大的交易所之一,涵盖各种电力交易品种,如 现货、日前、日内、时前、灵活性市场等。约30家欧洲的电力交易所联合组成了欧洲电力交易所协会。这些交易所与TSO密切合作,以确保输电系统的物理限制与电力市场交易吻合,电力交易各方随时可以查阅各条境内及跨境输电线路的容量。 小结:1、欧洲电力市场中,输电、配电、发电、调度、电力交易所分开经营,并接受严格的分类监管;2、输电、配电企业多种所有制并存,输配电核心资产可以私营、可以国有、可以混合或公共所有,也可外资持有;3、TSO、ISO及DSO都是专业化机构,无论是国有还是私营控制,各国的经验和教训是专业化机构应该由专业人才管理;4、电力交易可以双方协议完成,也可通过交易所竞价达成。
监管如何有效?
30多个国家发展水平差异较大、能源监管制度不尽相同、TSO功能有所差别、DSO众多而分散,如何在纷繁复杂、分散孤立的电力世界建立起一个安全可靠、公平竞争、高效运转、持续创新的统一市场,高效协调和有效监管至关重要。 1、 欧盟委员会能源部:负责监督欧洲所有与能源相关的议题,制定能源安全法令和高效发展战略,并为成员国设定了战略目标,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新技术创新应用,保障民用核能安全运行等。同时,能源部着力制定规则,以维护能源消费者的权益、保障能源市场高效运行、推动能源基础设施投资、并建立与国际能源机构合作机制。 比较争议的是,欧盟委员会对各国能源方面设定的目标具有较大挑战性,其中主要是能源效率提高和可再生能源占比,而且这些目标是强制性的。 2、能源监管合作机构:在欧盟委员会能源部下,根据相关法案,2011年设立了能源监管合作机构(Agency for cooperation of Energy Regulators,即 ACER),该机构监督能源批发市场REMIT的合规性和透明度。2013 年,受托制定跨欧洲能源基础设施指引,并协调促进欧洲能源市场一体化,特别是欧盟电力和天然气能源市场一体化目标。ACER监控ENTSO-E的相关工作并制定欧盟输电网络发展规划,以创建一个有竞争力、安全可靠、可持续发展的欧洲电力市场。 3、欧洲能源监管委员会:欧盟各国都有自己的能源监管机构,大多数下设于各国能源部。各国能源监管机构的目标有很多一致之处,如保障消费者权益、供应安全、市场高效、可持续发展等。为协调各国能源监管机构的规则和政策,特发起设立了一个协会组织:欧洲能源监管机构委员会(the Council of European Energy Regulators,即CEER)。CEER是一个非盈利组织,旨在配合ACER。ACER专注于制定并完善规则,而 CEER则协调各国监管机构、推动规则执行、及保护能源消费者权益。 近来,CEER制定了三年计划,提出了数字化、脱碳和动态监管的“3D”(Digitalization,Decarbonization and Dynamic Regulation)规划。 4、区域安全协调机构(Regional Security Coordinator,即RSC):跨境深度互联的输电网络需要更高层级的机构来协调共同面对的安全输送、容量分配和阻塞管理等问题。相关国家的TSO需要合作,协调输电网络的规划和运营,由此,相邻国家的 TSO 合资成立专项机构负责区域安全问题的处理,其服务范围包括,安全分析、容量计算、中断协调、充裕度预测、通用电网模型等。 目前,已经设立了五个作为法人主体的区域安全协调机构,即RSC。第一个RSC成立于2008年,位于布鲁塞尔和慕尼黑之间。2015年,第二个RSC担任东南欧安全协调机构,设立在贝尔格莱德。2016-2017年,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四个TSO及北欧的TSO,建立了北欧RSC;同时,三个波罗的海国家建立了波罗的海地区安全机构。 各国的TSO都指定了一个或多个 RSC 作为其安全服务提供商。 小结:1、欧盟及各国监管机构与被监管主体之间有效回避了负责人任命“旋转门”,以保证监管的公正性;2、欧盟委员会及其下属能源部、能源监管合作机构等职责清楚、分工明确,监管的重心是保护电力用户权益、保障电力供应安全、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推动输配技术进步、加快绿色转型步伐等;3、相邻国家之间跨境输电及其引发的电力安全需要多个TSO之间的协调,甚至设立协调机制,这主要根据市场规则,并不需要各国政府出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