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夫妇再次将两子告上法庭,原因是……
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这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孝敬父母,孝敬长辈,既是我们年轻人做人的本分,也是应尽的义务。
然而在诗山
一对八旬夫妇却将两个儿子两次告上法庭
要求他们增加赡养费
原来
陈某和吕某夫妻二人共生育二子二女
如今均已年过八旬
体弱多病
没有经济来源
早在2009年9月,
两位老人就曾将两个儿子告上法庭,
诉称其不履行赡养义务。
当时,
经法官主持调解,
两个儿子自愿每月各支付二老赡养费200元。
随着物价的上涨以及年龄越来越大,
夫妻俩认为儿子支付的200元/月已不够开销,
要求增加赡养费。
但这一要求,
被两个儿子拒绝了。
去年年底,
夫妻俩再将两个儿子告上法庭,
诉请增加赡养费至500元/月。
经了解,陈某夫妇的两个儿子均有赡养父母的意愿,但觉得自己经济状况不好,增加抚养费有困难,希望老人能搬到家中同住。而两老人则认为,他们和儿子的生活习惯不同,不愿意在一起生活。为此,双方争执不下。就这起纠纷,老人所在村村委会及村调解委员会曾调解多次,但没成功。
达成调解协议
找到该案“症结”后,承办此案的诗山法庭黄法官与老人的儿子逐一谈心,明确告知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如果不尽赡养义务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并结合现实生活,讲述老人把他们抚养长大的艰辛与不易,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同时,对于老人,黄法官也告知其两子的经济状况,希望老人能够理解两子确实经济困难。经多次调解,最终陈某夫妇和两子达成调解协议,即在老人日常生活用品及柴米油盐等均由两个女儿负责的情况下,两个儿子每月自愿将二老的抚养费增加至250元,且二老生病的医疗费由两个儿子平均分担。相关链接
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的含义
赡养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帮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间。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部分男女、已婚或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①赡养人应当对老年人有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③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④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和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⑤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部分来源 中国普法网、网络
记者 洪丽燕 通讯员 黄建森 陈丽清
编辑 宋海林 周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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