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政府设专项资金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出台18条措施促工业稳增长
16日,市长林荣忠主持召开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第4次市长办公会。
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了《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的意见》。《意见》包括建立挂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保障机制、加快挂牌上市步伐,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政策激励实效四大部分。
建立挂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方面,《意见》提出,从我市产业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企业规模实力、挂牌上市意愿和发展潜力,按照“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筛选建立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强化指导、推进改制、促成挂牌上市,资源库实行滚动管理,每年调整充实。
政策扶持方面,《意见》提出,为减轻企业改制成本负担,充分调动企业挂牌和上市积极性,在政策和财力允许的条件下,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对挂牌后备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实行政策引导和资金激励。
保障机制方面,将从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强化“一企一议”制度、改善行政服务环境、优化企业人才待遇着手。
简化办事程序方面,《意见》规定企业申请优惠奖励的兑现、申请“一企一议”等,每个工作环节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会议强调,鼓励企业挂牌上市,对接资本市场,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必经之路。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让企业了解到挂牌上市的作用;部门要加强培训,引导、推动有资质的企业挂牌上市,并给予大力支持;要加强对后备企业名单的动态管理,及时滚动更新。
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关于促进全市工业经济稳定增长十八条措施。文件针对当前工业下行压力,促进全市工业经济稳定增长,提出了鼓励企业增产增效、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引导协作配套、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加大金融扶持力度、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加强运行分析协调服务等七大方面18条意见,实施期限至2016年底。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抢抓资本市场发展新机遇,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快企业改制上市步伐,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南政文〔2012〕224号)有关企业上市工作政策进行修订完善。具体意见如下:
一、建立挂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从我市产业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企业规模实力、挂牌上市意愿和发展潜力,按照“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筛选建立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强化指导、推进改制、促成挂牌上市,资源库实行滚动管理,每年调整充实。
(一)建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备企业(简称“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后备企业(两者统称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自主申报,并经所在乡镇(街道)推荐、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上市办”)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认定为南安市挂牌后备企业。
2.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且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超400万或纳税超100万元(涉及净利润、营收等由统计部门确认,涉及税收的由税务部门确认,下同)的企业。
(二)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市域内具备以下第1、2项条件或第1、3项条件的企业,由企业自愿申报,经所在乡镇(街道、管委会)推荐、上市办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认定为南安市上市后备企业。
2.企业上年度纳税超500万元;或荣膺“中国驰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企业(行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称号之一,且上年度纳税超300万元。
3.企业上年度纳税超300万元,且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或上年度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营业收入不少于4000万元、增长率在20%以上拟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
(三)实行滚动管理制度
原则上一年滚动一次,由上市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挂牌后备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年度运营情况,对照挂牌后备企业、上市后备企业的条件要求,在每年上半年筛选当年度名单上报市政府重新确认。
2.申请新增加为挂牌后备企业、上市后备企业的,可及时上报市政府确认,并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为减轻企业改制成本负担,充分调动企业挂牌和上市积极性,在政策和财力允许的条件下,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对挂牌后备企业、上市后备企业(以下统称后备企业)实行政策引导和资金激励。
(一)拟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后备企业,与证券中介机构正式签订挂牌服务协议并完成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奖励20万元,股改后成功在交易板挂牌的再奖励40万元(挂牌后一并兑付);拟在新三板挂牌的后备企业,与证券中介机构正式签订挂牌服务协议并完成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奖励40万元(申报材料经证券监管机构受理后兑付),成功采取做市商交易和竟价交易等方式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分别再奖励120万和160万。
(二)后备企业与证券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完成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股改奖励100万元(在获得监管机关辅导备案后兑付);企业上市申报材料取得证券监管机构受理的给予受理奖励200万元;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后再给予上市奖励250万元。
(1)对于后备企业异地“买壳”上市并在我市注册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我市辖区内的,可享受本款相关奖励;
(2)对于与南安市域外企业联合上市的本市后备企业,如果上市主体在我市或将上市公司70%以上IPO募集资金投资于本市的,可享受本款相关奖励。
(3)后备企业通过股权置换整体被国内上市公司兼并实现间接上市的,其主要生产经营及纳税地点仍在南安市域内的,可享受本款上市奖励250万元(按企业开始缴交并购重组所产生税收的年度确认并兑付,奖励金额以该项税收本级留成总额为限)。
(三)后备企业因改制重组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变更时,符合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的,凭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享受税收优惠手续,由主管部门给予办理变更手续。
(四)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进程中,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产证且无争议的,继续参照《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房屋所有权证清理补办工作方案的通知》(南政办〔2014〕255号)规定程序给予补办;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其它历史问题和困难,实行“一企一策”办法予以协调解决。
(五)后备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本级权限内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六)鼓励后备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正式获得融资后三年内(债券期限低于三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每年按票面利息的20%给予贴息补助,且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七)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如果企业70%以上再融资资金计划在我市投资(以证券监管机构受理的申请材料为依据),正式获批后,再融资资金1亿元至2亿元(含)的奖励50万元,融资额2亿元以上,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10万,奖励最高额为100万元。上市公司再融资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按“一企一议”工作机制予以协调解决。
(八)鼓励企业到境内外多头上市,支持境外上市企业转A股。境外上市企业又到境内上市或境内上市企业又到境外上市,且上市募集资金达70%或募集资金达5亿元投资我市的追加奖励250万元。
(九)各金融机构要深入了解分析后备企业的资金需求,优先安排表内、表外授信额度,尽可能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
(十)对后备企业、上市企业在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用地指标和价格、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推荐;优先将后备企业列入市级创业投资资金重点投资对象。
(十一)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需使用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在指标采购时,对能够提供同等条件的我市上市公司和后备企业产品,给予优先选购。
三、强化保障机制,加快挂牌上市步伐
(一)完善组织协调机制
及时调整充实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企业上市联席会议,通报资本市场新制度、新变化。交流区域企业改制上市动态,研究排查企业挂牌上市遇到的问题和障碍。
(二)强化“一企一议”制度
根据后备企业书面申请,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副市长主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办法为企业解决挂牌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三)改善行政服务环境
2.加大激励力度,把各部门单位服务挂牌上市企业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进行考核;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在科学发展观考评中,按每推动一家辖区内后备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新三板挂牌、境内外主板上市分别给予考核加分奖励。
(四)优化企业人才待遇
上市公司、后备企业的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工程师(签约3年以上工作合同,每年实际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的)可参照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经申报确认为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享受落户、住房、子女就学等政策待遇。
四、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政策激励实效
(一)优惠奖励兑现程序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与证券中介签订的协议、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监管机关辅导备案函、证监机构受理函、股票交易许可证明、再融资申请受理函、融资许可证明、融资额证明材料等。
(二)申请“一企一议”程序
2.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后报送市政府审批;
3.市政府审批后送各有关部门执行。
(三)办事时限
上述每个工作环节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五、其它事项
(一)企业与证券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办理改制挂牌上市业务、向证券监管机构递交挂牌上市相关材料,应在事实发生之日5天内主动向上市办报备,否则不予享受奖励补助待遇;对因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被终止挂牌上市审核或挂牌上市后被勒令退市的,此前所获奖励资金应如数退回,上缴所属财政部门。
(二)本意见有效期内,如果上级新增出台企业挂牌上市鼓励扶持政策,且政策扶持条款多于或奖励标准高于本政策的,则直接贯彻执行。
(三)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新三板挂牌和境内外上市三级奖励中,同一家企业享受的本级奖励,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在低等次已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四)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南政文〔2012〕2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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