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民法总则今日起正式实施,中国民事法律制度开启“民法典时代”

2017-10-01 界面中国报道 界面


2017年10月1日起,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实施,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


作者| 界面中国报道


2017年10月1日起,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实施,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

《民法总则》又称民法典总则编,以“提取公因式”方式规定民事权利主客体及其得丧变更。《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涉及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着每一个人。

“好人法”鼓励见义勇为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6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中,最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莫过于被称为“好人法”的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被赋予厚望,希望其能解决当前存在的“好人难做”社会道德困境,鼓励施行民间紧急救助行为,在法律层面上为见义勇为者给予保障。

近些年来,从南京彭宇案、佛山小悦悦案件到“老人摔倒该不该扶”的全民讨论,“好人难做”的社会道德困境一直存在,难以解决。有专家提出,“好人难做”的根结就在于中国民事立法中对善意救助者民事责任减轻、豁免规则的缺失,呼吁为好人立法,避免出现“救人未果反被追责”的尴尬局面。

2016年12月,《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首次出现“好人法”,增加一条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随后,“好人法”历经三次修改,最终确定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只要人们是善意救助,其民事责任是一律豁免的。

民法总则的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认为,这一条款最重要的法律价值,就是保护善意救助者不受民事责任追究,能够鼓励民间救助行为,具有重大意义。

此外,《民法总则》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121条则规范了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的行为,帮助他人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支付为此产生的费用,避免了“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情况发生。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改为八周岁 一般诉讼时效期延长为三年

《民法总则》还将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分年龄,从10周岁降低到了8周岁。

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意味着八岁的孩子自2017年10月1日起也可以在能力范围内从事一些简单的民事活动,参与到社会生活当中。

对此,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曾在接受央广网采访时表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因为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另一方面,这样的调整也与我国关于年满六周岁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实践中易于掌握和执行。

此外,《民法总则》还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并在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对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情形作出特别的规定,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法律保护个人信息、网络数据

民法总则对个人信息泄露有了明文保障。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最近几年来,个人信息的泄露,导致了电信诈骗时有发生。这次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民法总则第127条还明确,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此,有分析认为,民法总则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确认了网络虚拟财产在现实中的价值,为权利人依法享有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奠定法律基础,为互联网产业长远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完善监护制度 增加胎儿保护内容

近年来,因为监护人失职而导致儿童伤亡事件频频发生,引发人们对现有监护制度的思考和讨论。对此,《民法总则》明确强调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第一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还对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及恢复方面进行了完善。父母不符合监护条件的,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其中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具体情形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和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此外,《民法总则》还将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和失能成年人纳入监护范围,并规定恢复监护人资格时要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对监护制度进行了完善。

增加胎儿保护内容也是《民法总则》的亮点之一。《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对此,有学者认为,民法总则增加了对胎儿接受赠与与健康的保护,凸显民法的人文关怀,体现对生命的敬畏与尊重。

·END·

▽点击“阅读原文” 下载界面新闻APP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