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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戴口罩!山东省委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发重要通知

青岛日报 2021-03-25

5月9日,

山东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山东省常态化疫情防控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

有发热、干咳、集中(居家)隔离、

就医人员及探望和照护病人等

六种情形应佩戴口罩。

公共交通工具及场站、人员密集场所等情形

提倡佩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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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常态化疫情防控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的通知


各市领导小组(指挥部),省委领导小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疫情防控实际,省委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编制了《山东省常态化疫情防控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5月9日


山东省常态化疫情防控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

 

一、应佩戴口罩的情形


1.有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人员或与上述人员接触时;


2.集中(居家)隔离、出院康复的新冠感染人员或与上述人员接触时;


3.就医人员及探望和照护病人时;


4.在疫情防控期间,入境人员从入境开始到隔离结束;


5.在人员密集的封闭场所、与他人小于1米距离接触时;


6.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密闭公共场所工作的营业员、保安员、保洁员、司乘人员、客运场站服务人员、警察等人员。


二、提倡佩戴口罩的情形


(一)公共交通工具及场站


7.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公交车站、地铁站等人员密集、流动频繁的公共交通场站;


8.乘坐飞机、火车、公交车、轮船、出租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人员密集场所


9.商场、超市、宾馆、餐馆等人员密集、流动频繁的场所; 


10.前往养老院、福利院、精神卫生机构、监狱、看守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外来人员。


(三)其他情形


11.按照行业要求必须佩戴口罩的行业、岗位和情形;其他无法排除风险的情形。


公众应随身备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本指引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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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咕噜

来源 | 青岛日报(qddaily)综合自齐鲁网·闪电新闻、大众网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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