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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日报 2021-03-25

近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

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

(下称《通知》),

要求做好高温天气疫情防控工作,

加强高温天气安全生产,

按规定发放防暑降温费,

加大监督管理和维权力度,

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

 一、做好高温天气疫情防控工作 

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做好工作环境定期消毒、工作场所通风换气,控制和减少人员聚集等工作,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把疫情防控各项措施抓实抓细抓落地,构筑群防群治抵御疫情的严密防线,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加强高温天气安全生产 

各用人单位要加强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不得违规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要加强对于从事快递、外卖等新业态劳动者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不得强制其危险作业。


 三、按规定发放防暑降温费 

各类企业要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5号)要求,按照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的标准发放职工防暑降温费。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均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四、加大监督管理和维权力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畅通维权渠道,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落实防暑降温措施。要加强对有高温作业场所和户外露天作业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要坚决予以制止,立即停止高温作业;对于未按规定标准发放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日前,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也发布提醒

提到了防暑降温费的这些重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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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青报君从山东省卫生健康委获悉,2020年6月28日0时至24时:

山东无本地住院疑似病例、确诊病例。累计报告确诊病例763例,死亡7例,治愈出院756例。

山东无新增境外输入疑似病例、确诊病例。累计报告境外输入确诊病例29例,治愈出院29例。

山东无新增无症状感染者。正在隔离观察治疗的无症状感染者2例(境外输入)。

目前共追踪到密切接触者22200人,尚有35人正在接受医学观察。

详见下表(单位:例):

备注:山东省本地病例按确诊时医院所在县区统计,境外输入病例单独统计。新增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具体情况由相关市卫生健康委进行通报。

点击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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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冉欣

来源 | 青岛日报(qddaily)综合自大众日报客户端、健康山东等,转载摘编须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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