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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将严查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行为,今日起执行
3月9日,
青岛市发展改革委、青岛市市场监管局
联合印发《关于青岛市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今年3月10日起执行。
(点击查看原文)
《通知》明确了我市疫情防控期间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四种情形:
一是《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市监竞争〔2020〕21号文件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
二是商品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超过2022年3月3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进销差价率的;
三是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相关商品进销差价率未与2022年3月3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
四是2022年3月3日前未实际销售,或者2022年3月3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以及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进销差价率超过50%对外销售的。计算公式: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进货价格)/销售价格×100%。
《通知》规定经营者相关哄抬价格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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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沛沛
来源 | 青岛日报(qddaily)综合自观海新闻客户端、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转载摘编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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