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行则将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ART 山水自然保护中心 2022-10-21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于1988年1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1月14日由原林业部和农业部发布实行,是我国在国家层面上对“珍贵、濒危的物种,或数量稀少、分布区狭窄的、中国特有的、中国生态系统旗舰种以及在中国分布区极小、种群极小的以及濒危的物种”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进行保护的最重要规定与参考。


但自发布之日至今的三十年中,名录仅于2003年和2020年进行过两次微调(将麝科麝属所有种及鳞甲目穿山甲属所有种调整为国家I级保护野生动物)。然而,由于近三十年物种受胁状况和保护需求的不断变化以及分类学的发展调整、新物种的持续发表,名录已经难以保证我国受胁物种得到应有的保护,亟待更新。


2020年6月19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就新版名录的内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此,我们基于各领域专家意见和物种受胁状况评估结果,针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中所列条目进行了讨论和整理,形成了初步的反馈意见,在此与大家分享并提供参考。同时,大家也可以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加以整理,按照要求在7月19日前正式提交意见与建议,共同推动中国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

总体意见

为减少理解偏差,降低执法难度,建议名录在发布时指明发布时各类群所依编目系统及版本;同时,为打破野生动物名录在实地执法应用中的时效限制,建议在新名录发布时附加如下规则:


A. 由分类学发展所致的中文名或学名变化不对物种本身的保护级别构成影响;


B. 在录物种因分类学调整而划分为若干新种时,所有新出现的物种仍按原属物种保护级别处理;


C. 以属及属以上分类阶元进行保护时,划出该阶元的物种仍享名录发布时的保护级别,同样,对该阶元内新划入或新发现的物种也享有相应保护级别;


D. 对名录之外受胁状况被IUCN红色名录或中国发布的红色名录评估为CR或EN的物种,或中国新记录到的状况为CR的物种,在未经名录评估前,暂按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保护,EN的按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保护;


此外,随着近年来野生动物调查和保护力度的不断推进以及公民科学的蓬勃发展,此后新增的物种多数应为种群规模较小的区域特有种,因此:


E. 对于新发现和报道的物种,由于多为种群数量较小、分布区局限且脆弱的狭域分布种,若未列入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应默认以国家II级或以上级别进行保护,待名录更新时再依实际情况行调整。

 各类群增补修订意见

为使用统一标准对中国哺乳类、鸟类、两栖类和爬行类的受胁状况作出评估,选取国际上通行的IUCN Red List(https://www.iucnredlist.org; 2020)以及可以反映中国野生动物状况的《中国脊椎动物红色名录》(蒋志刚等,2016) 作为物种受胁程度评估的依据,具体受胁等级包括“灭绝”(EX),“野外灭绝”(EW),“区域灭绝”(RE),“极危”(CR),“濒危”(EN),“易危”(VU),“近危”(NT),“无危”(LC),“数据缺乏”(DD),以及未评估种(NE)。基于评估结果,对在IUCN Red List或/和《中国脊椎动物红色名录》受胁程度为CR的,备选作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对在IUCN Red List或/和《中国脊椎动物红色名录》受胁程度为EN,备选作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随后,基于各物种受胁评估结果,依照各领域专家意见进行单独条目的修订、增补和删减,获得详细修订意见如下。

*  下表仅罗列建议调整条目,对原《征求意见稿》中无异议的条目不重复列出。

*  各条目受胁状况及原因请点击“阅读原文”下载原始文档,篇幅所限在此暂不展开。

*  参考编目:《中国哺乳动物名录》(蒋志刚等, 2017), 《中国鸟类分类与分布名录 (第三版)》(郑光美, 2017),《中国两栖、爬行动物更新名录》(王剀等, 2020)。


关于ART(Action Research Team)


ART是由山水自然保护中心、北京大学自然保护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多位顾问专家和团体自发组成的针对野生动物保护相关问题的快速行动研究小组。


本文来自山水自然保护中心,欢迎分享至朋友圈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和引用到任何公开媒体

如有需要请联系contact@shanshui.org



识别下图二维码 成为山水月捐人


👇戳这里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调整建议及原因》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