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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结婚五年未见过公婆,第一次见面公婆却说儿媳妇另有其人!咋回事?

2017-05-30 全媒体记者邓欢 株洲法制民生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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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经营好一段婚姻,或许对每个人来说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长沙的谭女士与株洲的刘某结婚五年,并有了孩子,但是她却坚持认为自己的婚姻是无效的,这婚非离不可。

那么,在她身上到底遭遇了什么呢?


 

20122月,谭女士经人介绍与刘某相识,当初刘某说自己是离过婚的,并且有离婚证为证,对于刘某的过去,谭女士并不介意,两人于同年5月在长沙市开福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次年1月生育一女。谭女士说,2015年初的一天,夫妻间发生过一次激烈的争吵,之后刘某就离家出走,再也不回了。当时感觉到奇怪的她连忙去到刘某的父母家中,打听刘某的下落时,哪知道得来的却是一个惊人的消息,刘某在2006年就与一名湘潭县的欧女士结婚了,当时并没有离婚。

 

原来啊,结婚三年的时间里,谭女士一直没有见过刘某的父母,2012年结婚时,也是一切从简,没有举办过宴请。律师介绍,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 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随后,经谭女士去到湘潭县民政局证实,刘某提供的那本离婚证系伪造。


2015年4月,谭女士前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以刘某隐瞒重婚的事实为由起诉离婚,都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其中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包括的案件和不需要侦查的。以为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要材料为和双方的身份证,以及能够证明该婚姻属于重婚的证据等等。


2016年8月,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关于谭女士与刘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

法院认为,2015年11月30日,刘某与欧女士婚姻关系解除后,刘某的重婚情形消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院不予支持。

 

就该案例,律师分析:

其实最开始谭女士应当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非刑事诉讼,这样一来就免去了在自诉案件中寻找证据,而错过了起诉离婚的最佳时机,现在她也可以以刘某隐瞒重婚的重大事实,向法院诉请判决离婚。

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早些年以前,由于民政部门对于婚姻登记是采用的手工填写的,存档也是纸质的,所以信息并没有全国联网,这便给了一些别有用心的,像刘某这样的人有了可乘之机。在同情谭女士遭遇的同时,要知道,婚姻不是儿戏,男女双方才认识几个月就结婚了,连一方父母都没见过的,那实在是太不靠谱了,每个人对待终生大事一定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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