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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房产证分明写的房屋所有权人只有一人,可是这证办了几年以后,有人竟声称这本证是无效的,房产的一半归他所有。
株洲县的殷女士怎么都想不通,父亲留下来的遗产竟有陌生人要争抢,那么这名陌生人是谁,又有怎样的法律依据这样做呢?
眼前这名失声痛哭的女子便是殷女士了,从她零星片语的话中提供了一条信息,那名男子和她争夺的是一套即将征收的老房子。
据了解,殷女士的母亲于1990年就与前夫殷某某离婚了,2000年殷某某又与二婚妻子王某离婚,在这份由石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上显示,王某的亲生儿子刘某由继父殷某某抚育。
也就是说,争夺殷女士房产的男子是她父亲的继子刘某,在此之前,两人几十年来从未见过面。
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2号下午,记者陪同殷女士的家人找到了殷某某及其继子刘某、二婚妻子王某户口所在的石峰区某单位住宅小区,但因多年前的一场火灾,要找的人已经搬离了。随后,记者多次拨打刘某的电话,都提示机主已关机。
据了解
殷某某在2003年左右就已经去世了,刘某的代理律师张燕舒说,从他所掌握的证据来看,2013年,殷女士的母亲开具的当地委居会的证明不实,当时,她并非殷某某的配偶。
同时,刘某的代理律师张燕舒向记者出示了,由派出所提供的关于刘某与殷某某仍为继父子关系的证明,他表示刘某有继承继父殷某某遗产的权力。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这其中的子女包括继子。律师郭曦认为,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作为继子的刘某有对继父殷某某遗产三分之一的继承权。因为殷某某还有一名已故的儿子,其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并没有消失,可由其母亲继承。
另外,针对殷女士家人提到的关于殷艳红父亲殷某某的其它遗产问题,刘某的代理律师张燕舒表示,殷女士可举证另行起诉。
目前,株洲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相信法律会给大家一个公平的答案。其实呢,在整个事件当中,殷艳红的父亲在生前立有遗嘱的话,那么关于遗产的分配问题就好办了。
事后,律师也跟咱们介绍,经公证的遗嘱法律效力最高,能有效地避免日后的法律纠纷。
法制民生频道全媒体记者 邓欢 刘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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