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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看法】三楼高摔下,老汉险象环生,然而赔偿......

2017-11-28 全媒体记者邓欢 株洲法制民生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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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4号下午四点钟左右,何端云在株洲县龙潭乡一建房工地上,当在三楼高处通过踏板时,不慎摔下后昏迷不醒。工友们迅速拨打了120急救,并将其送往了医院进行抢救。

何端云的儿子何满云说,父亲光是在重症监护室就呆了五六天,当时心急如焚地他四处筹集医疗费,幸运的是父亲的病情转危为安。


据了解,包括几十天的住院治疗,何端云共花去医疗费13万多元,其中只有49000元是建房发包方的陈业林垫付的。而作为与何端云存在雇佣关系的分包方,陈国荣和文传春两人分文未出。因为考虑到在后期还有大量的康复等费用产生,无奈之下,何端云将这三人一并告上了法庭,希望通过法律依法维权。


2014年10月16号,就原告何端云与被告陈国泉、文传春、陈业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株洲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陈国泉、文传春共同赔偿原告因伤造成的损失24万余元;由被告陈业林负连带赔偿责任,扣除其已支付的49000元医疗费后,尚未支付原告何端云195000余元。


然而在法院判决生效后,陈国泉、文传春两人拒不执行赔偿义务,并且态度较为恶劣,只有陈业林愿意拿出自称价值3万元的金器抵扣赔偿款。其实,陈业林及其家人一直认为,当初何端云是受分包方陈国泉和文传春的介绍来工地做事的,但作为发包方的陈业林服从法院的判决,愿意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其前提是,何家人不再来找麻烦,在这一点上,何家人表示需做进一步考虑。那么作为发包方的陈业林为什么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二款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了解,关于本案在2015年1月22号,何端云向株洲县人民法院申请过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以执行,于2015年7月21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9月6号,申请人何端云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新的财产线索,再次向株洲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株洲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长征介绍,法院执行人员除了先后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各大银行存款情况外,还对其房屋及车辆所有情况,并多次进行外围调查,都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下一阶段将进一步加强强制措施,尽可能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法制民生频道全媒体记者 邓欢 刘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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