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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看法】一纸法院判决,这家医院居然“讨价还价”!

2018-01-09 全媒体记者邓欢 株洲法制民生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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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为人父母没有不疼爱自己的孩子的。

可是攸县的李师傅和邓女士夫妻俩因为二女儿的重病,这几年,操碎了心。他们的女儿,到底经历了什么?

3号中午,记者在攸县皇图岭镇笔和村的李师傅和邓女士家中,见到了他们俩四岁多大的女儿心心(化名)。

按理说,正常四岁左右的小孩已经能说话走路,可以上幼儿园了,可是心心除了哭闹外什么都不会。夫妻俩毫不掩饰的说,心心患有脑瘫等疾病。这事情还得从2013年10月18号,邓女士顺产生下心心的那天说起。


李师傅说

妻子产前都是在攸县第三人民医院接受孕检的,母女两人的各项生命体征都是正常的。可是女儿在出生后身体内出现黄疸偏高等异常现象,由于医院蓝光机使用紧张,并没有及时得到治疗。直到出生后的第二天早上8点多钟,在没有接到医院电话通知说有治疗设备的情况下,他将女儿抱到了医院办理了入院手续,可是直到当天晚上8点多钟,心心才接受了长达10多个小时的蓝光机照射治疗,治疗效果欠佳。


为了紧急救助自己的女儿,夫妻俩又将心心送往了长沙市湘雅附二医院继续接受治疗,可是得来的是医生的三次劝说,让夫妻俩放弃心心。可是夫妻俩却从未放弃过,他们宁愿相信有奇迹的发生。在2014年,夫妻俩曾在北京几家大医院为心心寻找希望,包括之前在其它医院的开销,共花费了30多万元,心心的病情最终无任何好转。

在2014年,李师傅在百般无奈下决定起诉攸县第三人民医院。可要起诉医院,就必须得对心心的病情进行专业的司法鉴定,李师傅说,他在听取院方的意见下,在长沙市做了第一次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令他不服。于是,夫妻两又抱着心心在北京市做了第二次司法鉴定。


在这份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中显示

攸县第三人民医院对被鉴定人心心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起次要作用。同时,这份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1号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中显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判决攸县人民法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心心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多项费用共计13万元左右。


李师傅说

法院判决生效后,这两个月时间内,他曾几次找到过攸县第三人民医院的院长何某,是何某要求从那13万元赔偿金中扣除院方已支付的6000元鉴定费为由,向李师傅讨价还价,得到了他的拒绝。

事情果真如此吗?3号下午,记者来到了攸县第三人民医院。当记者表露身份后,院办工作人员一会说院长何某在外有事等下会回,一会又说不会回,以推脱记者采访。

在记者等候了半个小时后,该院副院长刘宏亮表示,他是在接到院长何某的委托下,来跟记者说明情况的。他表示,院方对法院的判决无异议,但是得从法院判决的那13万元赔偿金中,扣除院方先前已支付的6000元鉴定费,才能执行法院的判决。


记者注意到

在那份法院的判决书中,被告攸县第三人民医院并没有主张原告方支付在长沙市做司法鉴定费的要求,在这一点上,院方表示当初是出于疏忽忘记提出来了。律师郭曦介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攸县第三人民医院应当为那6000元鉴定费买单。

最终,该院副院长李宏亮表示,将会把情况上报,与李师傅做进一步协商。同时律师郭曦介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所以建议李师傅,如果再与医院方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制民生频道全媒体记者 邓欢 刘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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