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诉江南一审获胜,获赔188万元
套用经典武侠人物,写出了一本故事发生在不同环境里的作品,有没有风险?
这个疑问有了答案。
8月16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同人作品第一案”金庸诉江南案进行宣判,金庸获得赔偿188万元。
案情回顾
因认为作家杨治(笔名江南)的小说《此间的少年》大量使用了自己小说中的知名人物,比如郭靖、黄蓉、令狐冲等,著名武侠作家金庸将杨治、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等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
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杨治、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杨治赔偿金庸经济损失168万元,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3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杨治赔偿金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万元,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双方观点
著名武侠作家金庸
据新华社报道:金庸诉称,江南创作的《此间的少年》未经其许可,照搬金庸作品中的经典人物,在不同环境下量身定做与金庸作品相似的情节,对金庸作品进行改编后不标明改编来源,擅自篡改作品人物形象,严重侵害其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同时,被告通过盗用上述独创性元素吸引读者、谋取竞争优势,获利巨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害了金庸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起诉,杨治认为《此间的少年》是其追忆在北大的校园生活而创作的当代校园生活小说。故事在虚构的汴京大学展开,年代设定为北宋年间。但是小说描述的生活场景、器物、文化都表明其讲述的是当代校园生活,人物也是校园中贴近生活的典型人物形象。
作家杨治(江南)
杨治说自己是金庸的读者,当初在网上连载创作该小说时,出于好玩的心理使用了金庸创作的武侠人物名称来指称《此间的少年》中大多具有真实原型的人物。《此间的少年》并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也没有对金庸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给同人作品的一记警钟
法院认为,江南、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等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同人作品”一般是指使用既有作品中相同或近似的角色创作新的作品,若创作仅为满足个人创作愿望或原作读者的需求,不以营利为目的,新作具备新的信息、新的审美和新的洞见,能与原作形成良性互动,亦可作为思想的传播而丰富文化市场。但该案中,江南利用读者对金庸作品中武侠人物的喜爱提升自身作品的关注度后,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出版且发行量巨大,其行为已超出必要限度。
江南发布声明称,没有侵犯著作权是个好消息,而“不正当竞争”是一记响亮的警钟。声明还表示,跟自己尊重的作者打官司不是什么令人开心的事,但“因其得名得利,应当有此一劫”。
△江南的声明
由于金庸、江南均未到庭,各方诉讼代理人并未当庭明确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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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北京日报·艺绽(作者:晴二)、新华社、人民网
供图:视觉中国
监制:王祎
编辑:宋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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