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4日晚决定拒绝就《禁蒙面法》批出临时禁制令。
此前反对派申请紧急临时禁止令,要求禁止香港特区政府引用《紧急条例》订立的《禁止蒙面规例》(简称《禁蒙面法》)。
4日下午,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宣布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订立《禁止蒙面规例》,将从10月5日凌晨起实施。
治乱用典,势所必然。3个多月来不断升级的暴力行为正把香港引向危险的深渊,迫切需要更加有效的举措止暴制乱。4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会同行政会议决定,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订立《禁止蒙面规例》,迈出了整肃社会秩序的重要一步。只有让一切罪行无所藏匿逃遁,才能有助于从根本上止暴制乱,真正让香港回到正常轨道。
多项社会学和心理学研究都明确指出,人在蒙面隐藏身份后会倾向做出更加激烈的行为,这在香港蒙面“黑衣人”身上显露无遗。连月来,这些暴徒的所有犯罪行为无不在全副遮掩的情况下进行,无论是毁坏污损国旗国徽、冲击立法会和中央驻港机构,还是明目张胆攻击警察、殴打市民游客,其行径越来越肆无忌惮,越来越疯狂,部分原因正缘于面目不辨而难以追究刑责,更给执法、检控和举证带来很多问题。而根据《禁止蒙面规例》,任何人在公众游行集会中不得使用蒙面物品阻止警方辨认身份,违犯者即属犯罪。无疑,《禁止蒙面规例》对于当下暴力横行、法治不彰的香港,是必要的、可行的。
禁止蒙面的法律非香港独有,在世界各地都有先例可资借鉴,美国多个州、加拿大、德国、法国、意大利及俄罗斯等地均已实行。
法国政府在面对“黄马甲”暴力示威时强化立法禁止蒙面游行,明确规定在游行示威中“故意全部或部分遮挡面部、企图在破坏公共秩序后不被认出”的行为,将面临最高1年监禁和1.5万欧元的罚款;
德国同样禁止市民于示威和公众集会中掩藏身份,违法者可被处1年监禁;
加拿大更列明示威者参与暴动时戴面具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
这些国家和地区立法严惩蒙面犯罪都取得了相应的成效。目前,香港蒙面暴徒暴力程度已严重超过西方已立法国家和地区的适用范畴。该法在香港实施后,相信蒙面行凶将会得到有效遏制,肆意破坏的行为也会下降。
订立《禁止蒙面规例》的另一层意义在于,它有助于警方执法,确保了执法者的尊严。作为守护香港安宁、保障市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最后屏障,香港警察3个多月来始终战斗在最危险的第一线,受到暴徒的疯狂攻击以及“反中乱港”势力的恶意抹黑。规例对违法蒙面行为订立了刑罚,为警方提供了法律支撑,有助于阻吓蒙面暴徒,也有助于协助执法部门搜集证据,让犯法者面对法律制裁。
至于“反中乱港”分子所谓规例“限制自由”的说法,则完全是无稽之谈。订立《禁止蒙面规例》不是为了削减言论自由,而是向社会传达违法必究的清晰讯息,其打击对象是使用暴力的人士,其他人士有特别需要戴口罩或蒙面,有特别豁免条款。“反中乱港”分子如此修辞伪术倒恰恰说明其彻底搞乱香港的险恶用心从未休止。长期以来,一些别有用心者以种种危言耸听之论极尽捣乱能事,为违法者辩护、为作恶者张目,在所谓“自由”的旗号下破坏香港最为珍视的法治精神。一言以蔽之,香港一些年轻人之所以在面罩下愈发变得荒谬、狭隘和失去理性,原因正在于受到了“反中乱港”势力毫无底线的煽动和教唆。这些别有用心者是始作俑者,是罪魁祸首。
珍惜香港,停止暴力,恢复秩序,是香港广大市民的共同愿望。作为法律层面迈出的重要一步,《禁止蒙面规例》十分必要且及时,但却无法解决所有问题。要完成当下香港乱局的转变仍需多方配合与努力,除了全社会继续对话、消除矛盾、解决社会深层次问题外,更紧要之处是亟须在香港建立正确和健康的价值观。因为,只有当法治和理性重新成为香港人内心的重要标尺,踏上迷途的那些年轻人与暴力“割席”、重新学会尊重和包容之时,法律才真正有其用武之地,香港的未来也才真正可期。
禁蒙面法
势在必行
北京日报(ID:Beijing_Daily)综合新华社、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