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孙小果案中徇私舞弊,1副部5正厅受处分
赵仕杰简历
赵仕杰,男,1943年10月出生,汉族,云南风庆人。
1973年11月入党,1963年12月参加工作,大专学历,
1963.12-1971.07 云南省耿马县社教工作队、团县委、军管会、县革委办事组、政工组工作;
1971.07-1978.05 云南省耿马县委专案组办公室、清查“四人帮”办公室办事员、秘书、副主任;
1978.05-1983.11 云南省耿马县委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县委常委;
1983.11-1986.11 云南省耿马县委副书记;
1986.11-1992.02 云南省临沧县委书记(其间:1990.09-1991.07在中央党校学习);
1992.02-1992.07 云南省临沧地委委员、秘书长;
1992.07-1996.03 云南省临沧地委副书记;
1996. 03-1998. 04 云南省政法委副书记(正厅级);
1998. 04-2000. 02 云南省楚雄州委书记;
2000. 02-2001. 02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代院长、党组书记;
2001. 02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07年12月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1.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原主任冯家聪违反工作纪律问题
经中共云南省委批准,云南省纪委对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原主任冯家聪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2006年6月,冯家聪在担任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期间,违反《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利用职务影响干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小果申诉案启动再审,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其行为违反了工作纪律。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云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云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冯家聪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云南省审计厅原党组书记、厅长刘明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问题
经中共云南省委批准,云南省纪委对云南省审计厅原党组书记、厅长刘明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1996年,刘明在担任昆明市五华区区委书记期间,为李桥忠转业安置提供帮助,收受李桥忠送给的财物;2006年,刘明在担任临沧市委副书记、市长期间,受李桥忠(孙小果继父)请托,请时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赵仕杰为孙小果再审改判提供帮助,收受李桥忠送给的财物,其行为违反了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云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云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云南省人民政府原参事郑蜀饶违反工作纪律问题
经中共云南省委批准,云南省纪委对云南省人民政府原参事郑蜀饶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2007年9月,郑蜀饶在担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在主持召开审判委员会研究孙小果案再审改判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提议将对孙小果的刑罚由死缓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审委会通过其提议,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其行为违反了工作纪律。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云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云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郑蜀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孙小虹违反工作纪律问题
经中共云南省委批准,云南省纪委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孙小虹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1999年3月,孙小虹在担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在孙小果案二审过程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未能坚持审判独立原则,将对孙小果的刑罚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其行为违反了工作纪律。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云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云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孙小虹党内警告处分。
5.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许绍政违反廉洁纪律、工作纪律问题
经中共云南省委批准,云南省纪委对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许绍政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2004年至2007年,许绍政在担任云南省委政法委办公室主任期间,接受四川王氏集团法定代表人王德彬请托,帮忙介绍时任云南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副处长袁鹏与王德彬、李桥忠(孙小果继父)认识,在袁鹏为孙小果从轻处罚说情、打招呼过程中,受王德彬、李桥忠所托,许绍政曾电话向袁鹏问过情况。在与王德彬交往过程中,许绍政曾收受王德彬送给的财物,其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工作纪律。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云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云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许绍政党内警告处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云南省纪委监委、长安街知事
监制:苏越
编辑:简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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