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北京首例“软暴力”案,42人获刑
网络借款后
长期被群呼、群发短信、
揭发隐私等
“软暴力”手段威胁、恐吓
工作和生活深受其影响
这样的经历
你是否也遇到过?
今天
北京首例网络软暴力犯罪集团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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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30余个催收组
“软暴力”滋扰欠款人
2020年7月29日,昌平法院集中公开宣判被告人赵波等42人寻衅滋事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赵波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文焕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对其余4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
据悉,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以来,北京市首例网络“软暴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以来,被告人赵波先后成立并控制多家元海慧诚公司,为智融时代公司用钱宝、第三方网贷公司催收欠款,下设催收部、质检部、招聘部等工作部门。催收部根据债务人欠款时间成立30余个催收组,共计雇佣300余名业务员,催收过程中,催收员采用辱骂、恐吓等“软暴力”方式,滋扰欠款人及其紧急联系人、通讯录联系人,形成恶势力集团。被害人涉及全国大部分省份,侦查机关已取证的被害人达700余人。上述行为造成广州市某公安分局办公电话及辖区派出所接报警电话、湖北省某医院办公电话及120急救电话等众多单位、个人无法正常工作,众多被骚扰人因此产生恐惧心理,导致家庭矛盾,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昌平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波、郭文焕纠集被告人郑海波、许宏睿等人通过电信网络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威胁、恐吓他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赵波成立元海慧诚公司实施“软暴力”催收,组织严密、层级清晰,长期使用群呼、群发短信、呼死你软件、P图、揭发隐私等“软暴力”手段催收,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赵波、郭文焕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纠集他人多次实施犯罪行为,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首要分子赵波、郭文焕,虽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本案性质恶劣、社会危害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其他被告人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予以处罚。据此,昌平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支招谨防“套路贷”
随着网络借款日渐普及,如何才能躲开“软暴力”之类的“坑”呢?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介绍,当急需用钱或者资金周转不开需要进行网络借款时,借款人有必要练就一双避“坑”慧眼。
首先,要看清向谁借款。在网络借款时,应当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或贷款公司。金融机构需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颁发金融许可证,才能经营金融业务。金融机构在金融监管下从事贷款业务,交易流程违规风险小,对借款人权利保障更充分。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网中,就可以查询金融机构的金融许可证信息,明辨真假。
许多小额贷款业务由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贷款额度一般较小,利率较低,期限、发放和还款方式方面的约定更加灵活便捷,比较适合短期周转。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目前是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牌照发放和监管事宜。如果通过APP或网站进行贷款,借款前最好在当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网站查询小额贷款公司名录,确认其真实性。
其次,必须看清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其中特别要注意三个方面:
一是禁止“砍头息”。“砍头息”是民间俗语,通常指贷款人给借款人放贷时先从本金中扣除一定金额款项,导致实际发放给借款人的钱款与合同约定的本金不一致的情况。为此,我国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即借款本金实际应为贷款机构转账至借款人账户的金额。现实中,有些公司为了规避法律责任,虽然将全部本金打入借款人账户,但在短时间便须扣除一定利息。如A公司打入B公司账户1亿元,但于次日便扣除1000万元,使得B公司无法真正使用全部本金,此种情况也属于“砍头息”的情形,在认定借款本金时应将“砍头息”予以扣除。
二是年利率不得超过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中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即使借款人已经支付了,但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借款人也可以要求返还。如果发生此种情况,借款人要积极与贷款机构协商,要求对方退还超过年利率36%还款的部分。
三是特殊字体多看几遍。在电子合同中加粗、加黑以及加下划线的字体,对借款人权利义务影响最大,既要看清也要看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中特别标识的字体通常是免除或限制贷款人责任的条款,对方责任的减轻意味着借款方将负有更重的注意义务,一些理所当然的事稍不留神就变成了负担。
一旦因为借款合同产生纠纷,借贷双方协商不成时,可以起诉至法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如何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住所地,或者借款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如果电子合同中有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那么被选择的法院就拥有了相应的管辖权。但是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3款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其中就包括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所以,当网上订立、履行的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被告住所地、借款合同履行地在北京的;或者合同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属于北京地区的,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由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
法官提示,在疫情期间,借款人办理网络借款时,切莫图多贪快,应正确识别正规的金融机构、贷款公司。拒绝不加审核发放贷款的机构,同时也要警惕贷款人要求提前支付费用的不合理要求。如果遭遇暴力催收等情况,借款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
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 高健、袁京
监制:童曙泉
编辑:张小英、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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