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没有退让余地!

北京日报 2021-04-26


3月12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相关报道】胜利闭幕!高票通过!现场响起超长掌声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张晓明介绍,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是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稳定和政权安全的治本之策,有利于香港实现长治久安。


“修例风波”演变为社会动乱,充分证明香港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政治问题,而且不是有的人说的选举制度要不要民主,民主步伐快一点还是慢一点的问题,而是涉及夺权与反夺权、颠覆与反颠覆、渗透与反渗透的较量,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没有退让的余地。



完善选举制度就是要运用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所具有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决定权,阻断反中乱港势力体制内夺权的通道,它与制定香港国安法其实是一套组合拳,将釜底抽薪,有效治理挑战香港特别行政区现在持续的种种乱象,维护国家安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稳定、政权安全。



全国人大涉港决定具有坚实的宪制基础和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勇表示,全国人大的这份决定具有坚实的宪制基础,对这个宪制基础,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加以理解: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最高的、普遍的法律效力。香港回归祖国以后,重新纳入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而在法律地位上,香港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中央依据宪法和法律对香港特区行使全面管治权。

第二,“一国两制”方针是有宗旨、有内涵的。“一国两制”方针从它提出那一天开始,就确定了它的根本宗旨,是什么呢?就是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繁荣稳定。“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和基础。

第三,香港基本法所构建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有原则、有前提的。199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香港基本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它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化,全面构建了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各种制度。在构建这些制度的过程中,基本法始终遵循了两条原则:第一条原则是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第二条原则是中央授权下的高度自治。香港基本法160项条文,整体上每一个条文都在贯彻落实这两项原则,都有具体的体现。

这三个方面概括起来说,就是在“一国两制”方针下,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所有制度、机制,都是建立在这么一个宪制基础之上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制度、机制及其运行,都要符合这个宪制基础的要求,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或者违反甚至损害了这个宪制基础,相关的制度也好,机制也好,就必须作出修改,进行完善。

全国人大的这项决定也具有充分法律依据的。大家知道,我们国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拥有并行使着主权者的权力。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香港特区选举制度是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的核心内容,制度的决定权在中央。这些年来,反中乱港势力利用香港现行选举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破坏香港的宪制秩序和有效管治。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修改完善相关制度机制,这既是全国人大的权力,也是或者说更是全国人大的责任。

我最后要强调一点,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下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香港特区修改相关的本地法律,都必须严格遵循全国人大的决定,并且要把决定的内容落到实处。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 李如意)、央视新闻客户端


监制:苏越

编辑:简易


推荐阅读



近期热门视频

更多精彩视频,尽在北京日报视频号,欢迎关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