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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宣说法】重卡驾驶员酒驾危险驾驶 16次违章被抓

宣克炅 宣克炅 2021-05-18


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话,应当被每个驾驶员牢记。

2020年10月31日1时许,被告人贾某醉酒驾驶一辆大型货车冲卡,随后被民警抓获,于2021年4月15日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据了解,2019年贾某的驾照已被吊销,而事发当晚,他喝了酒之后,驾驶货车沿着城市快速路、高速路行驶80余公里,由于在S7沪崇高速月罗公路下匝道口处,看到警方在设卡盘查,害怕自己被责罚,便强行冲卡、冲撞警车,试图逃逸。


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王检察官助理:“在本起案件中贾某存在以下行为,经鉴定发现贾某血液当中乙醇含量为151毫克每100毫升,因此贾某属于醉酒驾车。”

“其次据贾某自己交代及有证据可以证实,早在2019年他的驾照已被吊销,故贾某属于无证驾驶,贾某酒后驾车上城市快速道路并经过两个高速路段行程80余公里,且遇民警设卡检查拒不配合冲卡逃逸这些都是从重处罚的情节,最后贾某因惧怕酒驾被查,采取撞击警车的暴力手段妨害国家机关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被告人贾某在冲卡后通过闯红灯、超速行驶等16余次违章行为,试图摆脱警方的追查,但最后被公安机关在嘉定某路段找到了被告人的车辆,从而抓获贾某。

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王检察官助理:“在去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一点多,由民警带队在宝山区一下匝道设卡检查酒驾的时候,发现一辆蓝色集卡从背后撞击警车,随后民警便对集卡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当中被告人贾某因惧怕酒驾被罚,采取闯红灯、超速驾驶等16次违章行为。”


目前被告人贾某已被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和妨碍公务罪提起公诉,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王检察官:“鉴于贾某以上几种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第1款第2项及第277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审查决定对被告人贾某以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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