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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散!温州对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这些行业公租房和人才公寓保障对象,房租减免3个月…17条政策超硬核!促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夺双赢

温州晚报 2021-03-03


今天,温州市住建局下发《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这17条干货力助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坚决打赢防控阻击战、发展主动仗,夺取双赢。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1.开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因医疗、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防控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需要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疫情防控措施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措施到位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只需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告知程序后即可先行开工,再补办手续。2020年6月底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开工前有关审批事项,取消施工图设计事前审查,通过事中事后抽查方式进行监管。


2.优先保障重点工程项目开(复)工。根据《温州市企业复工复产领导小组项目工程建设服务组关于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复工的通知》,对照省市重大建设项目清单和亿元以上工程项目清单,切实有效解决建设工程复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加快项目复工。简化建设工程项目复工程序,实行“复工报备制”、“安全承诺制”和“负面清单制”,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履行事前承诺,落实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符合负面清单条件的建设工程一律延迟复工并实行审批制。


3.激励棚改项目开(复)工。对已列入国家计划的棚改项目(续建和新开工项目),能够按属地政府要求及时开(复)工的,会同发改部门在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时予以优先支持;会同财政部门在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时,市级对市区及时开(复)工率高的区(功能区)适当予以倾斜,对及时开(复)工项目适当提高补助额度,各县市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及时开(复工)项目,在补助资金安排上要予以适当倾斜。


4.引导企业开展销售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通过线上销售平台开展网上展示、线上看房、电话洽谈、网上认购定位、预约签约、“一对一”预约看房签约等方式开展销售业务、中介业务。



支持建筑业企业


5.支持企业妥善处理工期延误。根据《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温政发〔2020〕3号)文件精神,按照不可抗力,明确因疫情引起或将引起建设工程工期延误的,工期延误天数可不计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期,同时应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以及疫情结束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增加的赶工费用,合同有约定按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对工期造成的影响天数以属地政府明确的时间为准,发包人对承包人上报的顺延工期天数在签证时应充分考虑开工后主要材料因疫情不能及时供应和建筑工人因疫情不能及时返回造成工期延长等因素,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协商确定。


6.减轻建筑业企业资金负担。在帮助建筑业企业申请享受市政府支持中小企业28条的政策优惠的基础上,进一步减轻建筑业企业的资金负担,对在温州市域内新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鼓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强互助,合理分担停工损失,加快已完工待结算项目的审计结算工作,加大在建项目过程结算的力度和工程款支付的进度,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


7.及时提供工程造价调整依据。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相应调整方式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和疫情解除前提前复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计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大人工、材料价格的采集、测算、调整频率,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预警,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支持物业服务和房地产企业


8.争取物业服务企业优惠政策支持。对参与属地疫情防控工作住宅小区和医院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照在管面积每平方米0.3元标准给予两个月补助;对于其他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物业企业,业主单位应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与任务,参照给予补助;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认物业服务费的项目,相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住建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争取减免物业管理用房房产租赁税,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税款、住房公积金困难的物业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9.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疫情防控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中可用于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等其他费用由总额的20%提高到30%。2020年6月30日前竣工验收的住宅项目,可顺延3个月缴纳住宅物业保修金。


10.2020年6月30日之前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每一批次预售建筑面积由原来的不少于3万平方米调整为不少于2万平方米。对实行装配式建筑的房地产开发楼盘,申请预售时不再对形象进度±0.00做要求,只要预售部分投资完成25%即可销售。同一地块符合分批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可以分批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项目竣工、交付时间合理顺延。



支持勘察设计企业


11.妥善处理勘察设计成果提交延期问题。因疫情导致的勘察设计成果提交延期,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任务委托方)和勘察设计企业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对勘察设计合同规定的勘察设计成果提交时间节点予以合理顺延。


12.妥善分担用工成本增加所致风险。因疫情导致外业作业的人工和材料价格产生重大变化,但相应调整方式在已签勘察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或勘察任务委托方)和勘察企业可参照省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享受与建筑施工企业相同优惠政策,即合同双方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



调整住房保障阶段性政策


13.减免住房保障租赁费用。对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公交、环卫、物业等行业公租房和人才公寓保障对象,承租实物房源的,按现执行的租金标准减免3个月;领取租赁补贴的,按现执行的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增发3个月。承租实物配租公租房的低保、低边在保家庭,按现执行的租金标准减免3个月。各区(市级功能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才管理机构),继续做好困难群众和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作为财政资金减免和增发拨款依据。


14.维护住房保障对象和管理机构权益。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后2个月,公租房(人才公寓)租赁租金逾期缴纳的,不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对公租房小区(人才公寓)物业管理企业及运营管理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额外产生的物资采购、人员成本等费用的,参照住宅小区补助标准。



加大“三服务”力度


15.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有效期统一顺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可以延续线上审批、线上办理发证方式。


16.信用激励疫情防控贡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贡献的企业,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认定,作为良好信用信息纳入信用评价,可在2020年底前申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有关企业资质时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17.加强企业复工复产指导。建立工程项目“一对一”帮扶机制,积极赴工程项目现场开展指导服务,做好事前复工报备资料指导及事中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工作交底,同时收集工程项目在复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在防疫物资、资金链、专列等方面的需求信息,指导协调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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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温州商报

编辑:周泉 校对:王人望 

责编:李俊  监制:王若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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