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留住爱情,永嘉一男子竟让前女友签下70万元“借条”,结果……
阿亮(化名)与小琳(化名)曾是亲密的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于2014年结识交往。由于年长七岁,在交往过程中,阿亮对两人外出旅游、日常生活消费、共同经营餐饮店铺等支出都承担了大头。在“5·20”、情人节等特殊节日,阿亮也会通过发送1314元、888元红包表达爱意。
随着感情变淡,2019年2月,小琳提出分手。为挽回女友,阿亮将两人交往过程中支出计算后,出具一张金额70万元的借条让小琳签名按指印,并载明借款年利率10%,借款期间不得失联、失踪、欺骗,如若违约需一次性还清借款。
两人分手后,阿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琳偿还借款。
庭审中,阿亮向法庭出具一份裁剪过的借条,并表示裁剪部分内容为债务明细单,在出具借条后即予以撕毁。
小琳则表示,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不存在借贷基础,且借条除上半部分留存内容外,下半部分载有 “如果两年内小琳未结婚,此借条作废”的内容已被阿亮撕毁。小琳坦言,自己之所以签下这张借条,是由于阿亮以发布裸照为由相威胁。
经审理,永嘉法院认为,双方关系亲密且共同经商,存在一定的经济往来实属正常。原告阿亮凭借裁去部分内容、存有瑕疵的借条主张被告小琳向其借款70万元,小琳予以否认,阿亮也未能提交足够的证据证实款项实际交付。同时,原告主张部分款项系通过网络平台转账支付,转账交易记录为888元及13145.20元等金额,且部分转账备注“过年发糖““买瓜子吃”等内容,宜认定为赠予而非借款。故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原告阿亮主张的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事实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阿亮的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网络平台交易记录金额皆为吉祥数字,或备注有赠予意义文字,与一般借贷产生金额不同,并且原被告关系特殊,所涉金额法院不予认定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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