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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施琰博┃王宝强的股权战争及股权治理启示

2016-08-16 施琰博

从王宝强着手对公司的股权清理,整个步骤稳稳当当、脉络清晰。从王宝强的这一系列动作,如果说离婚声明是偶发事件,那也太过巧合。站在公司治理的角度,可以有如下启示:

(一)谨慎对待股权代持

王宝强于今年3月份着手清理股权之前,在宝亿嵘没有股权,全部交给妻子马蓉打理。

虽然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明确认可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但股权代持的风险仍然是显而易见的:股权代持属于内部协议,合同相对性决定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设若马蓉私自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王宝强将面临不能以股权代持抗辩转让行为的巨大风险。正因如此,王宝强着手的第一步就是还原股权,结束代持。当夫妻信任崩塌,还是工商登记的效力更靠谱。

(二)还原股权本质,股权合作的基础是资源的投入和产出

如果认为王宝强通过上述一系列股权变更来驱逐妻子马蓉的股权,这种说法是比较狭隘的。事实上,即便离开股权结构,王宝强对宝亿嵘的控制权也是无从否认的——股权之外,他控制着公司的资源入口。

换言之,股东的位置取决于公司对股东的需求程度,而并不是工商登记完成后万事大吉。一旦股东的贡献与其持有的股权不相匹配,也就开始发生股权结构不稳定的风险。

由此可看出:股权结构稳定性不在工商登记,而在股东本身资源的均衡。回到王宝强的持股问题:王宝强对公司的控制力从根本上说并非来自工商登记,而是基于公司运营中王宝强所投入资源的核心地位以及不可替代性。换言之,离开宝亿嵘,王宝强随时可以另起炉灶;而离开王宝强,宝亿嵘也就沦为了一家空壳。马蓉的失败,是股权架构挽救不了的。

这种合作模型告诉我们,对于一家轻资产公司,一定要谨慎判断股东对公司的投入。资源评估错位,是绝大多数公司股权产生纠纷的本质根源。

(三)灵活运用有限合伙企业架构,是实现公司控制权的有效方式

自《合伙企业法》修订以来,有限合伙获得了广泛运用。有限合伙由两种合伙人构成: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其中LP对合伙企业无决策权,GP虽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掌控合伙企业的全部决策权。

说穿了,有限合伙的魅力就在于实现了收益权与决策权的分离:LP保有利润分配的权利,但拱手让出决策权;GP对合伙企业的控制不再与其持股比例相匹配。

正因为如此,有限合伙成为许多公司进行股权设计的极佳形式,它实现了向第三方分配利润而不让渡决策权的功能。王宝强充分运用了有限合伙形式,将其他股东的股权全部纳入有限合伙成为有限合伙人。由此,其他股东不再持有股权,转而成为有限合伙的LP,虽然享有利润分配权,但已没有决策权。

自此,宝亿嵘的决策权千流入海,尽归王宝强。


(四)充分认识到法人代表的风险

虽然马蓉在宝亿嵘已没有直接股权,但仍担任宝亿嵘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在公司法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直接代表公司,法律责任无疑是巨大的。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刑法中通常均将法定代表人认定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据此判定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行为亦应承担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通常不能以‘不知情’或者‘是下属干’的为由推卸责任。

正因为如此,法定代表人是一把双刃剑:即意味着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力,又意味着承担巨大法律责任。相信在王、马离婚后,这种架构也将终止。

(五)应意识到婚姻关系对股权结构的影响

许多民众认为,既然马蓉出轨,就应少分甚至不分婚姻财产,这种观点不能成立。依据我国《婚姻法》,除非订立财产协议,婚后取得的财产收入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而出轨并非少分甚至不分财产的法定理由。王宝强的事业发展基本在其结婚之后,婚后财产占比颇重,其中包括了宝亿嵘的股权,原则上,马蓉对其股权是拥有一半的分割权利的(除非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名人百科:王宝强

  王宝强 1984年5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中国内地男演员、导演。6岁开始练习武术,8岁在嵩山少林寺做俗家弟子。2003年,凭借剧情片《盲井》获得第40届台湾电影金马奖最佳新演员奖。2004年,因参演冯小刚执导的剧情片《天下无贼》而获得关注。

名人百科:施琰博

  施琰博(微·信:188016789),中国著名企业家,天使投资人、新商业文明推动者、国内著名股权投融资专家、上市辅导专家,知名股权资本导师、被业界誉为:股权资本第一人、中国股权激励第一人、一位将兴我中华、奉献社会融于个人理想的企业家,开创了适合国内本土式“股权资本论”与“货币基因”学术体系,担任百余家企业的首席咨询顾问、国内多所知名大学总裁班特约资本导师,国内股权资本领域倍受企业家青睐。



结语

由此可见,公司创始人的婚姻关系可能对其股权发生重大影响,操作不慎,土豆网就是前车之鉴。为保证公司股权稳定性,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进行特殊安排,排除离婚对股权的分割风险,是一种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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